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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4062号

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陈仁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陈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108民初4062号

原告: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三联村三塘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50884XU。

法定代表人:奚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生,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仁伟,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仁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生、被告陈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2023元及利息63470元(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4日为63470元),以上合计645493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定做全屋家具软装,随后原告根据要求到被告住所处进行实地丈量尺寸进行定做和向被告发出报价清单,依约送货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海阔天空.国瑞城三期四栋二单元2802、海口市美兰区国兴盛达景都西北(美苑路东)盛达景都一栋2102,截止2018年5月25日家具安装完毕,款项合计58202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甚至拉黑原告微信。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如上,敬请允准。 被告陈仁伟辩称,原告没有给我做家具。如果是原告为我做家具,那么我们双方应该签合同、交定金。但是我没有与原告签合同,报价清单等我都没有签字。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出示三组证据,分别为报价清单、全屋家具丈量清单、送货单,均为原告自行制作,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亦不予认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出示的报价清单、全屋家具丈量清单、送货单,均为原告自行制作,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亦不予认可,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不作为本案证据。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告据此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4.93元,由原告东莞市天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云

人民陪审员赖运岛

人民陪审员吴文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马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