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军,男性,1960年03月26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朱琳,女性,1971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李国军与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琳存款1231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