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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1232号

李国军、朱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军;朱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军,男性,1960年03月26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朱琳,女性,1971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李国军与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琳存款1231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