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190号
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侯小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侯志伟,男。
原告王勤与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2019年2月1日,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侯小强、侯志伟为共同被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鄂尔多斯市昊华红庆梁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给被申请人侯小强、侯志伟,与原告王勤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王勤自被申请人侯小强、侯志伟处承揽了部分工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王勤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被申请人侯小强、侯志伟,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特申请追加侯小强、侯志伟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5月15日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显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李鹏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厂办公楼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与原告王勤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出具了结算单,李鹏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在合同及结算单落款处签字确认。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侯小强、侯志伟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侯小强、侯志伟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迟玉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武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