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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1执955号

李海成、李松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海成;李松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成,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舞阳县。被执行人李松赞,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舞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海成与李松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2337元、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你因时间较长价值较小要求不采取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宏

审判员 祁卫东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路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