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晋0303刑初22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奉生,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经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珍君,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刑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奉生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和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奉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奉生自2015年4月以来,通过互联网络获取大量的xxx技术软件,后购买相关配件进行制作,向他人以1500元至13000元的不等价格进行出售,从中非法获利139700元。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谢奉生提供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奉生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金额表示有异议。其辩护人在发表的辩护意见中认为:1.指控被告人谢奉生非法获利139700元证据不足,应定非法获利7000元。2.被告人谢奉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谢奉生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奉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奉生自2015年4月以来,通过互联网络获取大量的xxx技术软件,后购买相关配件进行制作。2015年、2017年赵某某向谢奉生购买了两套短信拦截设备用于盗窃作案,被告人谢奉生非法获利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奉生,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赵某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4月27日江西省xx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谢奉生的家中将其抓获。(3)赵某某QQ号截图、设备照片以及和江西男子的聊天记录,证实:赵某某在使用短信拦截设备时的作案工具及和江西男子聊天的详细内容。(4)被告人谢奉生的QQ号截图及与阳泉购买设备的男子的QQ聊天记录、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谢奉生的家中进行搜查,发现了手机、U盘、笔记本、组装好的“快排”砌墙、气瓶、疑似短信拦截设备等物品。(5)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搜查出的物品都予以扣押,一共44种物品。随案移送物品39种。(6)银行流水账单,证实:被告人谢奉生(尾号3570中国银行)交易情况。(7)xx县xx速递出具的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奉生用“xxxxxxxxxx”发出的快递。2.证人证言(1)赵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后半年,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江西男子,对方称通过短信拦截设备可以实现赚钱的目的,我自己坐火车去的江西xx一个县,我看到了在网上认识的男子,见面后我要求对方演示一下设备操作,对方给我的价格是5000元,当时我没有购买,过了一年,江西的男子告诉我短信拦截设备又升级了,对方让我推广一下还可以赚外快,当时我花了1000元购买了一台,之后我知道可以拦截附近的手机号就给对方打了2000元,对方给了我点硬件,包括手机模板之类的东西,之后我们就没有联系了。确认了谢奉生的身份证信息。QQ号xxxxxxxxxx是向我出售短信拦截技术和设备的江西人的。QQ号1910512242是我的。我就是使用这个QQ号和卖给我设备的江西人(QQ号xxxxxxxxxx)联系购买软件设备(短信拦截、入侵网站)并学习相关技术。2017年我又联系了江西的男子,之后购买了他的设备并成功拦截到了短信开始作案。我一共向江西男子付了7000元。作案的方法是先拿到周围人的手机号,在晚上登录网上营业厅,通过网上漏洞拿到机主的身份证号码,再用验证码登录看看是否绑定了银行卡,将银行卡号放在卡号计算器中算出完整银行卡号,之后用拦截到的验证码重置支付宝密码或者绑定财付通然后就把钱弄走了。这些有的是江西男子教我的,有的是我自己在网上看教程学会的,支付宝、淘宝、xx银行都有漏洞,用抓包软件可以抓到完整的银行卡号。确认了自己与江西男子的QQ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确认了向江西男子购买的短信拦截软件的系统启动界面(改装设备)。辨认了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号段和银行卡号计算器。辨认了改装设备(照片中电脑(2台),短信拦截设备(黄色盒子),天线就是其作案使用的工具,用于实现短信拦截,获取身份证等公民信息。清楚购买这些软件和设备的作用就是用来拦截短信,然后从网上找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公民信息,最终窃取他们的财产。我购买短信拦截设备,我给对方转账2000元,之前还给过现金,金额在5000元以上,具体金额想不起来。银行xxxx是我直接在网上搜索下载的。我和江西男子在QQ上说过,记不清是打字还是语音通话中聊过此事。(2)谢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谢某某1是本家。谢奉生及其父母以前是在外打工,最近两、三年,谢奉生就一直在家,没有见出去做过什么工。他们家人的具体收入我不知道。(3)谢某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我与谢奉生是父子关系。2015年至2018年谢奉生没有出去工作,我不清楚他的收入。只见过他组装一些东西,说是用来给电子游戏机作弊,拦截密码,这个东西的收入我不清楚。因不想对他干涉太多,不清楚他与何人接触。(4)谢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谢奉生是我侄子。最近两、三年,谢奉生大部分时间都在村里,很少出门,他的收入我不是很清楚。我没有注意是否有陌生人找谢奉生。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奉生的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至2017年期间我向他人销售了短信拦截设备软件,然后教他们怎么使用,我的设备是先将功能手机的主板改装后,连接电脑,再用专门的拦截软件拦截周边用户的手机短信。QQ账号xxxxxxxxxx是我本人持有和使用。确认了自已与阳泉男子的QQ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其他供述与赵某某所述基本一致。卖了两套,一套七千,是2015年的时候卖给他的单频点设备;一套两千,是2017年的时候卖给他的一套手机号釆集设备。七千元是现金,两千元是支付宝,还有配套的软件、拦截短信的技术。我不知道他具体干了什么,可以肯定的是他拦截了别人的短信。我是在保单机研究群里认识了“某某”,我的技术是和他学的,2017年我向他转账5000元,学习手机号釆集技术,他给了我一套手机号釆集软件,他还有xxxx,xxxx、xxxx等技术,还有“xxxx”“xxxx”“xxxx”等人都是在群里加的。他们教我怎样适用xxxx软件。赵某某给我的“xxxx”我试用后存放在自己的网盘内。我没有向他人提供、出售此软件。2015-2017年我在老家打零工。“xxxxxxxxxx”是我从淘宝买的,我没有开通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从2015年一直是我在使用,其他的不清楚。4.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弘连司鉴(2018)计鉴字第428号),证实:检材设备具备通过xxxx方式截获由通信基站下发的短信的功能。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支付宝数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奉生提供专门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在案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谢奉生以7000元价格向赵某某出售两套短信拦截设备的事实。因此,本案被告人谢奉生的非法获利应认定为7000元,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奉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庭审过程中不一致,故不应认定其构成坦白。其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认定。本案被告人谢奉生的行为最终导致的危害后果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辩护人的第三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奉生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没收被告人谢奉生的违法所得七千元。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智田
人民陪审员 董彦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春燕法官 助理 王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