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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5执409号

潘某、赵某、马某、王某与被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某;赵某;马某;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潘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的

委托代理人:王以茂,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赵某、马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某、赵某、马某、王某工资2966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61元。已交纳242元,剩余30019元,限于2019年3月30日前交纳5000元、4月30日前交纳5000元、5月30日前交纳5000元、6月30日前交纳5000元、7月30日前交纳10019元。 案件受理费542元、申请执行费362元,合计904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已交纳)。 申请执行人潘某、赵某、马某、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5执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金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