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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刑初72号

纪剑宪、杜成柏、廖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纪剑宪;杜成柏;廖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07刑初72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剑宪,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俊国,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文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成柏,男,汉族。2011年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押解回并,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勇,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廖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6)晋010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晋01刑终1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剑宪及其辩护人吴俊国、孟文平、被告人杜成柏及其辩护人王超、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梅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纪剑宪向廖某乙谎称是武汉科技大学的老师,可以帮助高考分数低的学生办理上学事宜,骗取廖某乙的信任。2007年7月,廖某乙将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的孩子需要办理上学事宜告知被告人纪剑宪。被告人纪剑宪以每名学生6万元好处费能进入青岛理工大学就读为由,通过廖某乙骗取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共计18万元。 当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发现就读的学校并非青岛理工大学后,找到被告人纪剑宪要求处理此事。2009年,被告人纪剑宪经与被告人杜成柏预谋后又谎称每人支付14.2万元的好处费可以将学籍转入武汉大学就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09年9月18日,被害人岳某、柴某、杨某向被告人纪剑宪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内汇款42.6万元。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收到钱后安排宋某甲(未到案)、杜某等人冒充武汉大学的老师负责三名学生在武汉大学就读期间的相关事宜。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先后以收取学费、免考取得四级英语证、学籍上网注册、办理毕业证等名义,骗取上述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68900元。经核实,所发的武汉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件均系伪造。 2011年12月,因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等人找到被告人纪剑宪要求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被告人纪剑宪又找到被告人廖某甲,安排其冒充武汉大学的老师一起与三被害人见面。被告人纪剑宪、廖某甲与三被害人见面后,谎称被告人廖某甲系武汉大学的老师,被告人廖某甲代表学校为三名学生办理毕业证发放、网上注册等事宜,但每人需支付5万元费用,后双方达成先付2万元,事情办好后再付余款的约定,骗取三被害人共计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纪剑宪的家属退赔15万元;被告人廖某甲退赔1.8万元,被告人廖某甲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廖某甲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廖某甲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成柏在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纪剑宪辩解,⒈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的孩子去青岛理工大学上学是吴某甲给联系的,廖某乙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让其担保,将被害人交付的18万元转入其账户,其从工行账户将18万一次性汇入吴某甲账户。二审期间其经核对自己的银行流水才发现廖某乙并未将18万元转入其账户,其先前付给吴某甲的18万元系其本人垫付的;⒉第二次三被害人交给其的426000元,全部转交给被告人杜成柏,并且还垫付了24000元;⒊指控的168900元其不知情;⒋被害人给曾某某打款的卡号不是其提供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纪剑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⒈给三被害人的孩子办理到青岛理工大学上学事宜,纪剑宪只是起了介绍廖某乙与吴某甲认识的作用,经在二审期间核对被告人纪剑宪的银行流水发现廖某乙并未将被害人的18万元打给纪剑宪,因此此次受骗金额与纪剑宪没有关系;⒉第二起事实中,指控纪剑宪与杜成柏合谋诈骗没有依据,纪剑宪也是起到了一个帮忙转交款的作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⒊指控168900元的事实,该费用都是学生在校期间支出的费用,被告人纪剑宪不知情,宋老师、王老师和杜某也非纪剑宪安排,所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也都是由杜成柏安排的;第四起6万元中,三被害人打了6万元,但收款的卡号并非纪剑宪提供,6万元也并非纪剑宪提取。综上被告人纪剑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杜成柏辩解,其没有和被告人纪剑宪预谋诈骗。帮三被害人的孩子上武汉大学其找的是钱某甲和蔡某甲,其从中没有挣取好处费;指控的168900元是三被害人的孩子在上学期间的费用;承诺书是纪剑宪后来找我写的,我按照纪剑宪的口述写了承诺书。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持有异议,金额达不到起诉指控的特别巨大。被告人杜成柏对三被害人在2009年之前因受骗而支付的好处费18万元没有任何关系;辩护人对被告人杜成柏于2009年9月23日纪剑宪给其账户转款15万元没有异议,但就指控与纪剑宪合谋骗取被害人42.6万元不予认可,没有有效证据佐证杜成柏知情;2009年9月27日杜成柏收到纪剑宪转账20万元系杜成柏向纪剑宪的借款,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纪剑宪分别向杜成柏转账10万元、6万元系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纪剑宪与杜成柏直接发生经济往来达200余万元,纪剑宪选取了相当数额的银行转账凭证,以达到嫁祸杜成柏来洗脱自己罪责的目的。指控的168900元,被告人杜成柏从来没有直接接触上述受害人及子女,与杜成柏没有直接关联性,此款杜成柏并未非法占有,依法不能认定为杜成柏的诈骗金额。指控的2011年12月被告人纪剑宪和廖某甲经手的有关所谓毕业证发放和网上注册的前期经费6万元与被告人杜成柏无关。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和银行转账凭证,杜成柏的实际诈骗金额是15万元,被告人杜成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诈骗行为,愿意认罪认罚,家属愿意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⒈从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动机来看,是对朋友帮忙的目的,法律认识不够,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⒉被告人廖某甲在犯罪活动中起配合作用,从属地位;⒊被告人廖某甲没有参与分赃,没有拿任何报酬;⒋被告人廖某甲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三被害人6万元,弥补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⒌被告人廖某甲初犯,无前科。综上,被告人廖某甲具备法定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纪剑宪向廖某乙谎称是武汉科技大学的老师,可以帮助高考分数低的学生办理上大学事宜。2007年7月,廖某乙将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的孩子需要办理上学事宜告知被告人纪剑宪。被告人纪剑宪以每名学生需6万元好处费能进入青岛理工大学就读为由,通过廖某乙骗取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共计18万元。 当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发现就读的学校并非青岛理工大学后,找到被告人纪剑宪要求处理此事。2009年,被告人纪剑宪经与被告人杜成柏预谋后又谎称每人支付14.2万元的好处费后可以将学籍转入武汉大学就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09年9月18日,被害人岳某、柴某、杨某向被告人纪剑宪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内汇款42.6万元。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收到钱后安排宋某甲(未到案)、杜某等人冒充武汉大学的老师负责三名学生在武汉大学就读期间的相关事宜。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先后以收取学费、免考取得四级英语证、学籍上网注册、办理毕业证等名义,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68900元。2011年7、8月,三名学生陆续拿到毕业证书,经核实,发给三被害人子女的武汉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件均系伪造。 2011年12月,因三名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在教育部的学历认证网上一直无法取得认证,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找到被告人纪剑宪要求解决此问题。后被告人纪剑宪找到被告人廖某甲,安排其冒充武汉大学的老师一起与三被害人见面,被告人纪剑宪、廖某甲与三被害人见面后,谎称被告人廖某甲系武汉大学的老师,专门负责处理此事,代表学校为三名学生重新办理毕业证发放、网上注册等事宜,但每人需支付5万元费用,后双方达成先付2万元,事情办好后再付余款的约定,骗取三被害人共计6万元。 综上,被告人纪剑宪单独诈骗的金额为180000元,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共同诈骗的金额为594900元,被告人纪剑宪、廖某甲共同诈骗的金额为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纪剑宪的亲属退赔150000元;被告人廖某甲退赔18000元,已分别发还三被害人各6000元,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均对被告人廖某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主动退赔42000元,并主动缴纳罚金8000元。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⑴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⑵被害人柴某、岳某、杨某提供的转款凭证、收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就业报到证等。 ⑶武昌理工学院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甲于2001年8月至2010年3月在该校工作,已离职。 ⑷华中科技大学的证明,证实该校正式编制职工中无纪剑宪此人。 ⑸武汉大学财务部的证明,证实被害人手中持有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是该校出具。 ⑹武汉大学教务部的证明,证实杨某甲、王某甲、易某甲三人不是该校学生,三人持有的学生证是伪造的;三人持有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均系伪造。 ⑺被告人纪剑宪给被告人杜成柏的转款凭证,证实二人共同诈骗的事实。 ⑻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1)赤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杜成柏于2011年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⑼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纪剑宪的亲属退赔15万元。 ⒉证人证言。 ⑴杜某的证言节录,2012年5月份,我通过我叔叔杜成柏认识的纪剑宪。我知道杜成柏是从2007年就开始招生,我是2012年才开始给他开车,他主要是给武汉大学招生,杜成柏不是武汉大学的老师,我听杜成柏说他开着一个教育投资公司,其余的我不清楚,他平时就在家里。我知道公司里还有宋某甲宋老师,汪老师,他俩在武汉大学里给杜成柏管理学生,他俩也不是武汉大学的老师,他俩的工资由杜成柏发。我除了给杜成柏开车,还帮助杜成柏到武汉大学向五六个学生收取学费,具体是谁记不得了,是宋某甲向学生收取了学费,杜成柏让我去取,每个学生是5000多元,总共有四五个学生。 我没有向收过学费的学生给过毕业证、学位证,但我在杜成柏的家里见过,毕业证和学位证各三四本,写的谁的名字记不得了。学生家长和我联系过,就是给他们传话,具体是什么事情,给谁传话,我记不清了,大概就是说事情办好没有,传给杜成柏,因为那几个学生是杜成柏介绍到武汉大学上学的,我没有见过学生家长。学生家长给我的银行卡打钱,是我给杜成柏办的,是建行的卡,我记得就打过一次,是2011年8、9月,打过7000元。学生家长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得怎么样了,让我问问杜成柏。我就打电话问杜成柏,杜成柏让我告诉家长说给我的银行卡里打7000元,学生家长就打了。这张卡在杜成柏的手里,我没有分钱。杜成柏是怎么把这几个学生招进武汉大学的,我不知道。 纪剑宪与我联系,说有几个学生家长会和我联系,具体事情就是拿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事情,让我和杜成柏商量何时能给学生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我的电话是纪剑宪提供给学生家长的。这些毕业证和学位证是杜成柏在我接他时,在车上给了我三个档案袋,里面就是三个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杜成柏让我给了学生,是武汉大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我不知道他是从什么地方弄的。一开始我不知道是假的,后来学生家长打电话说无法认证,我问杜成柏怎么办,杜成柏就说等等,我才感觉到这些毕业证和学位证是伪造的。给三名太原籍学生的报到证是我发给学生的,也是杜成柏在车上给我的。学生家长在向我要报到证时,我问杜成柏,杜成柏让我告学生家长报到证是要钱的,我就告给学生家长取得报到证是要交钱的,等学生家长将钱转入我提供的银行卡内,我就告诉杜成柏,杜成柏就给我报到证,我再给学生发了。向学生家长说一个报到证要8000元。我记得有一个学生家长着急拿报到证,家长提出多给2000元算加急费,我和杜成柏说了此事,杜成柏就说先给这个学生家长弄报到证,剩下的两个报到证是我邮寄回太原市的,加急的这个我是在武汉当面给的学生。学生家长打款的卡是在杜成柏手里,钱进账后我会告他,钱是杜成柏拿着。纪剑宪是给杜成柏介绍学生在武汉上学,纪剑宪从中挣些钱,汪老师和宋老师也是纪剑宪的朋友,是纪剑宪介绍给杜成柏负责管理学生打工的。我在2011年给杜成柏开上车后才知道他因为办上学诈骗被湖北赤壁市法院判了刑,因为杜成柏有糖尿病被保外就医了,在2011年9月份时,江西宜春市公安局因为上学诈骗将纪剑宪抓了,后来还把杜成柏也抓了。之后杜成柏欠我几个月工资,所以2011年11月初我就不再给杜成柏开车了。 ⑵易某甲的证言节录,我是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份在武汉大学上学,没有经过正规的录取,是我妈妈岳某找纪剑宪纪老师办的,我直接上学的,我跟我太原的同学王某甲,杨某甲三个人一起去的武汉大学上学的。我们三个人去了之后,先是见到了杨某甲他爸爸,之后他爸领着我们住在武汉大学旁边的仁和宾馆,在宾馆里我们见到了纪剑宪老师,纪老师就给我们打电话联系过来一个自称是武汉大学宋老师的男子,纪老师给我们介绍说,我们到武汉大学上学的手续全部由这个宋老师带着我们去办理。随后宋老师给了我们武汉大学上课的课程表,告诉我们说由于我们是插班生,学校没有我们的书了,让我们去学校旁边的书店去买上课需要的书。我不清楚宋老师名字叫什么,大概40多岁,湖北口音,电话我记不清了,宋老师在武汉大学是专门负责我们的,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我和杨某甲、王某甲都是法学系的。当时宋老师没有跟我们介绍过班级的班主任、系主任,当时学杂费和住宿费都一起交给了宋老师,向我们三个人每个人收取了学杂费、住宿费共计7050元,给我们开机打的收据,把我们安排在武汉大学里计算机厂的宿舍住的,现在已经拆了。当时宿舍里住着7、8个人。我们是按照宋老师给我们的课程表上的课。一直到2010年12月份,我们怕英文四级考试过不了,学校不给我们毕业证,就主动跟宋老师联系,告诉宋老师,我们英语四级自己考不过,问他有什么办法,宋老师告诉我们让我们一人给他3000元,他给我们办。随后我们每个人给了他3000元,他没有给我们开收据,过了一段时间后,他给了我们每人一张英语四级证。2009年9月份至2010年6月份两个学期是宋老师负责向我们收取学杂费,办理学校的学生证等事情的,到了2010年9月份第三个学期开学的时候,我们到了学校之后,就联系不上宋老师了,随后我们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家里人,通过家里人跟纪老师协调后,纪老师联系我们,告诉我们宋老师因为家里有事情,这个学期不负责我们了,随后就告诉我们一个汪老师的电话,说是这个汪老师接手宋老师的工作,由他负责我们在学校的事情。汪老师名字我也不清楚,湖北口音,电话记不清楚了。我们跟汪老师联系后,过了几天,汪老师来到我的宿舍楼门口,汪老师给我打电话,让我交大四的学费5800元和住宿费1200元共计7000元,随后就给了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据。王某甲和杨某甲因为当时在学校外面租的房子住,只有我在宿舍住,所以他们只交了一个5800元的学费。到了2011年快毕业的时候,宋老师联系我们,给我们发了信息采集表让我们填写,说是档案里需要,我们填好后给了宋老师。后来汪老师又交给我一张体检表让我们自己去医院体检,我们三人自己到医院体检后,将表交给了汪老师,汪老师还给了我们历年考试成绩表。毕业的时候,汪老师告诉我们等通知再拿毕业证和学位证。我们在学校没有参加过各科目的考试。我们毕业后,到了2011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甲给汪老师、纪老师打电话要毕业证和学位证,汪老师说让我们给一个叫杜某的打电话联系,王某甲和杜某联系后,杜某让我们去武汉取,王某甲联系我和杨某甲一起到了武汉,到了武汉后,我们跟杜某联系,杜某让我们到武警医院附近找他,见了面之后,杜某给了我们毕业证和学位证。拿到毕业证之后,后来我听我妈岳某说,纪老师需要10000元的办理派遣证的钱,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只知道我妈给了纪剑宪10000元。我的派遣证是纪剑宪邮寄到杨某甲家的,杨某甲送到我家的。等我拿到派遣证后,我们一直到网上查询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的信息,但是在学籍网上一直都查不到,经过我妈和纪剑宪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到2011年冬天,我和我妈还有王某甲他妈、杨某甲他爸四个人就到了武汉。纪剑宪和一个自称是武汉大学的廖老师一起来的和我们见了面。纪剑宪大概是说了我们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为什么没有上网注册的事情,杜成柏给我们办不成了,说武汉大学里有我们的学籍,但是因为杜成柏没有把注册上网的钱给了学校,学校就没有给我们办理注册上网。随后纪剑宪说,武汉大学也非常重视我们的事情,派廖老师专门负责办理你们的事情。廖老师在旁边也告诉我们纪剑宪说的都是事实。纪剑宪告诉我们需要我们每个人另外再交50000元给他,他才能帮我们办理注册上网的事情。我们跟他商量后,说先给他20000元,剩下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注册办成功后再给他剩下的钱,谈妥以后,我们就回到了太原。到了太原后,我听我妈说,他给纪剑宪汇了20000元办理注册上网的费用。 ⑶王某甲的证言节录,我是2009年9月份至2011年6月份在武汉大学上学,没有经过正规的录取,是我妈妈柴某找纪剑宪纪老师办的,我直接上学的。2009年9月份到2010年12月份是“宋老师”负责,负责安排住宿、收取学杂费、办理英语四级证的费用、学校学习的课程表等,2010年12月份后,“宋老师”就联系不上了,我们联系纪剑宪老师,纪老师告给我们“汪老师”的电话,让我们自己联系汪老师。我和易某甲、杨某甲都是法学系的,住宿、交费、联系的老师都是一样的。我们住的宿舍现在已经拆了,当时同宿舍的有8、9个同学,宋老师安排我们到宿舍居住的,同宿舍的其他同学和我们不是一个系的,他们是自考的。2009年9月,宋老师向我收取了学费、住宿费共计7050元,给了我一张机打的票据;2009年10月份前后的时候,给了我一个学校的学生证,收了2000元左右现金;2010年12月份左右,宋老师告我纪老师说办理英语四级证需要交钱交3000元,我就给了宋老师3000元现金,没有收据,之后给了一张山东的一所学校的四级证,具体学校忘了。上课的书是宋老师告诉我们书名,我们自己到书店买。我们根据宋老师提供的课程表,我们自己找教室上课。到了2010年12月份前后的时候,我们联系不上宋老师,就给纪剑宪打电话,纪剑宪告给我们一个“汪老师”的电话,让我们有什么事和汪老师联系,在2011年过了年到学校后,汪老师说要交学费和住宿费,我们给了汪老师7050元的现金,汪老师给了一张机打的票据。快毕业的时候,宋老师联系我们给我们发信息采集表,说档案里需要的,我们填好后给了宋老师,后来要体检表、历年考试成绩表等,是汪老师和我们联系要的。毕业的时候,汪老师告我们等通知再拿毕业证和学位证。2011年7、8月份的时候,我们给汪老师、纪老师打电话要毕业证、学位证,汪老师说给杜某打电话联系,我就联系杜某,杜某让我们到武汉去取,我就联系上易某甲、杨某甲一起去了武汉,在武警医院的附近杜某的车里见的杜某,杜某给了我们毕业证和学位证。我们觉得毕业证、学位证是假的,就给纪剑宪打电话,纪老师说是真的。拿上毕业证、学位证后,因为我着急到深圳上班,需要就业报到证,我就联系纪剑宪和杜某,杜某让我到武汉去取,我就一个人去了武汉,在武汉见到杜某,杜某说办理就业报到证还需要8000元,我就让我妈在太原给杜某的卡里打了8000元,我就在武汉一直等着,后来杜某说加急还需要2000元,因为我着急,又给了杜某2000元现金,杜某就给了我就业报到证。后来我拿着报到证、毕业证到深圳的一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发现我的毕业证和报到证是假的,就销毁了。我就联系杨某甲、易某甲,他们到人才市场查了,也是假的,我们就联系纪剑宪,纪剑宪还说是真的,我们又问杜某,杜某说毕业证和学位证没有注册,要注册还要费用。我们又问纪剑宪怎么办,纪剑宪说就听杜某的。我就联系杜某,杜某说办理上学籍网还要12000元,我和杨某甲、易某甲每人又给杜某的卡里打了12000元。打完钱后还是没有上网,为了留下证据,又给杜某打电话说毕业证丢了,让他补办一个,杜某说补办需要1000元,我又给杜某的卡里打了1000元。后来我家人和杨某甲、易某甲的家人一起去武汉找纪剑宪说有关毕业证的事,顺便向杜某拿上他给补办的毕业证。再后来联系杜某,他就不接我的电话了。 ⑷杨某甲的证言节录,我是2007年9月去青岛理工大学上学的,因为我的高考分数不够,我爸爸杨某找关系上学的,没有录取通知书。2007年9月初,我爸爸说能上青岛理工大学上学,我和我爸开车就一起去青岛理工大学报到,我们先到的青岛理工大学本部附近住下,我爸爸给“吴老师”打电话问如何报到的事,吴老师告我爸爸说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科苑经一路附近的青岛理工大学的教务处报到,交了学杂费等,并且填了一张表格,填报的时候认识了王某甲、易某甲,我就在那里上学了。我学的是计算机专业,学校发书、课程表等,在固定的教室上课,但没有班主任和生活老师。后来我觉得学校不正规,在学校没有班主任和生活老师,每个学期都换一次宿舍;刚到学校时,校门口挂着青岛理工大学的牌子,过了一个学期牌子也不挂了;上学时吴老师和我爸爸说过段时间就能转到总校,可是过了两年了也没有转过去;陆陆续续有好多学生退学了。2009年9月初,大三刚开学的时候,我和易某甲、王某甲一起到了青岛理工大学,因为没有交学费、住宿费,学校不让住校,我们三个人就在学校附近的宾馆住着。住了几天后,我爸爸打电话说能上武汉大学,易某甲、王某甲的家人也告他们上武汉大学,我们三个人就坐火车去了武汉。在武汉大学正门口附近的宾馆见到我爸爸,我爸爸联系纪老师过来,说以后在学校的一切事务找宋老师,我们留下宋老师的电话。我爸说我们先在宾馆住几天,过几天宋老师再给我们安排住宿,我爸爸就回太原了。在见纪老师的时候,纪老师说学费每年5850元,住宿费是1200元,让我们把钱交给宋老师。后来我们取上钱后给宋老师打电话,宋老师到人和旅馆见我们,我们每个人给宋老师交了7050元现金,当时没有给收据,宋老师让我们到学校里的一个书店自己买法学专业的书,给了一张课程表,我们自己找教室上课。我们在人和旅馆住了十来天后,宋老师联系我们,带我们到学校宿舍安排住宿,住下后给我一张7050元的学费、住宿费的机打票据。除此之外,还交了英语四级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上学信网等费用。在武汉大学大三第二个学期的时候,我听我们同学说毕业需要英语四级证,一起上法学系的同学也说没有英语四级证,法学系的就拿不上毕业证、学位证,我就联系宋老师看怎么能报名考四级证。宋老师说给他交报名费、考生基本资料和照片,他给我们报名。我们就把他需要的东西准备好,交给他。过了几天,宋老师给我打电话说估计我们的英语四级也过不了,保险点,每个人交3000元,肯定能过了,我们同意了,在学校里,每个人交给了宋老师3000元的现金,没有收据。过了几个月后,宋老师去宿舍把我们三个人的英语四级证给了易某甲,易某甲给了我。给我的是长江大学的英语四级证,上网查了,网上有信息、分数,但没有照片。2010年9月份也就是大四开学的时候,我们到了学校后给宋老师打电话,说交学费的事,宋老师的电话不通,联系不上,我就给家里打电话,我爸爸可能给纪老师打电话询问了,后来纪老师给我打电话,给了“汪老师”的电话,我就给汪老师打电话说交学费的事,汪老师到学校向我收了5850元的学费,因为我和王某甲在校外住着,没有交住宿费。大四上学期中间的时候,宋老师突然打电话让我们填写信息采集表,说档案里需要,给我们每个人两张表,填完后就收走了。大四下学期的时候,汪老师毕业时需要体检表,我们去医院体检后,把体检表交给汪老师。后来我们就回太原等消息。在太原的时候,王某甲说学校要毕业证的照片,我们三个人去武汉大学,在校门口照了一张照片,交给了汪老师,我们就回太原。我们照的照片后来就是给的毕业证上的照片。后来,王某甲打电话说毕业证、学位证办好了,让我们一起去武汉拿。我们三个人一起去了武汉,在武汉市武警医院附近,汪老师和杜某还有一个女的,他们在那里等着,去了之后,就给了我们每人一个档案袋,档案袋里装着毕业证、学位证。后来我给杜某打电话,询问什么能办好就业报到证,他说好了给我打电话,过了几天后,就用快递寄到我家,一起寄过来的还有易某甲的。 ⑸廖某丙的证言节录,我是通过我舅舅闫某甲认识的杨某甲的爸爸,易某甲、王某甲是通过我表哥陈某甲介绍的。我没有能力给易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办理到青岛理工大学上学的事,是纪剑宪说能办了,他是武汉科技大学的老师,2005年前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朋友说纪剑宪是武汉科技大学管招生的老师,纪剑宪本人也告我说他是武汉科技大学的老师。2007年7、8月份的那段时间,我舅舅闫某甲和陈某甲找我,问我能不能给高考低分的学生办理上大学,我当时就告诉他们说,我可以找我的老师纪剑宪问问。我就给纪剑宪打电话,问他有两个朋友的孩子因为高考分数低没有考上大学,看能不能办。纪剑宪说能办青岛理工大学,每个学生60000元,看他们愿不愿意上。我就告给闫某甲、陈某甲每个学生得要70000元。后来学生家长说愿意上。我从中挣10000元。家长同意上青岛理工大学后,纪剑宪给我打电话要三个学生的准考证号,我就把学生的准考证号码告给纪剑宪。之后,闫某甲到我家给了我70000元的现金,陈某甲也是来我家给我现金140000元。我就在西山矿务局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给纪剑宪的账号里分三次存了180000元,我自己留下了30000元。打完钱后,纪剑宪告给我在青岛理工大学的“吴主任”的电话,我就把“吴主任”电话告给闫某甲和陈某甲了。他们上学后就没有和我怎么联系了。后来到了2009年的夏天,杨某甲的爸爸给闫某甲打电话说青岛理工大学有点不对,在学校念了一年了,还没有转成正常学生。闫某甲就给我打电话,把青岛理工大学的事说了一下,我就给纪剑宪打电话,纪剑宪告我没有问题,肯定能办成。后来我就让杨某甲的爸爸直接找纪剑宪。后来老杨和纪剑宪联系上后自己去了武汉找纪剑宪了。后来我也是听说家长们是直接和纪剑宪联系办理上武汉大学的。 ⑹闫某甲的证言节录,我是通过我外甥廖某丙给杨某甲办的上学的事。2007年过年的时候,我和家人一起吃饭的时候,我外甥廖某丙说他有上大学的关系,要是有需要办的可以找他办。到了2007年7、8月份的时候,我同事杨某的儿子高考完了,我就问孩子考上什么学校了,杨某说考的不理想。我问他准备上哪儿学校,他说哪儿都上不了,我就告他我有关系,问问看能不能帮忙上学。我就给廖某丙打电话,问他有个同事的孩子想上大学,让他想想办法。廖某丙同意了,他就帮忙问了。过了几天后,廖某丙告我,青岛理工大学可以上,看他上不上。我就告给杨某,问他愿意上不上,杨某说愿意上。我又问廖某丙需要花多少钱,廖某丙告我说要花70000元,我就告给杨某了。廖某丙要了杨某孩子杨某甲的学生信息,过了几天后,杨某和他爱人就把70000元的现金送到我家,我拿上钱就给了廖某丙。过了两个月左右,廖某丙给我打电话,告我说能去青岛理工大学上学了,学生直接去学校报到就行。孩子去学校的时候,是杨某和他爱人一起开车送的,我也跟着去了。到了学校,办完手续的时候,我给廖某丙打电话,廖某丙电话告我到教务处找“吴主任”,“吴主任”安排办手续。办完手续后,我们请吴主任吃完饭就回太原了。杨某甲上了学后,杨某告我说一年之后才能转到总校去。后来杨某告我青岛理工大学不正常,学生不怎么上课,因为我不懂得,我就让杨某直接和我外甥廖某丙联系了。 ⑺陈某甲的证言节录,易某甲是我朋友王某乙的亲戚,王某甲是易某甲的同学。我是通过我表弟廖某丙给他们办的上学的事。2007年7、8月份的时候,我和朋友王某乙在一起闲聊,王某乙就说他大姨子家的孩子易某甲高中毕业了,成绩不好想上大学,我就说我弟弟廖某丙大学毕业的,看他有没有这方面的人。后来给廖某丙打电话,问他有没有这方面的关系,他说给找找。后来廖某丙给我打电话说青岛理工大学能上,看人家愿不愿意上。我就告给王某乙,后王某乙回话说愿意上,看要花多少钱。我又问廖某丙,廖某丙说需要70000元。我想从中间挣10000元,我就告给王某乙需要80000元,让他们商量一下,后来易某甲家人同意上青岛理工大学。过了几天后王某乙说易某甲的同学也想上,看行不行。我就又找廖某丙,廖某丙说行了,随后廖某丙要了两个学生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等。易某甲和他同学王某甲的家长每人给了我80000元,我每个人扣了10000元,把70000元给了廖某丙。我把钱给了廖某丙后,廖某丙让等通知。到了2007年9月份的时候,廖某丙告我说能上学了,到了青岛后和“吴主任”联系,他把吴主任的电话告给了我。去青岛的时候,王某甲和易某甲的家长都去送孩子,王某乙让我也一起去,我就让王某甲的家长多拿了10000元作为路费,我拿上钱后就给了王某乙了。他们开车去的,我和王某乙坐飞机去的。到了青岛后,我就和吴主任联系,吴主任告我学校的地点。我们到了学校后,看见学校不好,就给“吴主任”打电话,“吴主任”先在那个学校上一年,一年后转到总校。我们就给孩子交了学费,办完入学手续后就回太原了。上了学后,就没有怎么联系,后来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学校不正规,让我问问,我问廖某丙,他开始时还说正规的,后来他也不怎么清楚了,就把纪老师的电话给了我,我就把纪老师的电话告给家长,让他们和纪老师联系。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⑻曾某甲的证言节录,我没有将身份证提供给朋友在武汉市办理过工商银行卡,在办卡银行留有的电话和地址是我五、六年前在北京打工的电话和地址。我的身份证遗失过两次,后来补办了一张。 ⑼郭某甲的证言节录,我是纪剑宪的爱人,我替纪剑宪退赔15万元。 ⒊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纪剑宪辨认出被告人杜成柏;被告人廖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纪剑宪;柴某辨认出被告人纪剑宪、廖某甲;岳某辨认出被告人纪剑宪、廖某甲;杨某辨认出被告人纪剑宪、廖某甲;易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廖某甲。 ⒋被害人陈述。 ⑴柴某的陈述节录,我被诈骗了339050元现金。2007年8月份至2011年3月份,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胜利桥东建设银行、解放路工商银行、万柏林区河西建行等地被对方诈骗的。因为给我儿子王某甲办理上大学的事,上完学后,给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均是假的,是被纪剑宪、陈某甲、杜某、宋老师、汪老师等人骗的。我是通过我儿子王某甲同学的母亲岳某找到陈某甲,通过陈某甲找到纪剑宪办理的。2007年7月份,我儿子王某甲高中毕业后,因成绩不理想,上不了好的大学。我儿子听同学易某甲说他找关系上大学,我们也准备找关系,后来易某甲和他的母亲岳某找到我家,岳某说她认识一个叫陈某甲的人,能办理上青岛理工大学,后来我们考虑后就去找陈某甲。大概是2007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岳某及我的一个亲戚一起到太原市万柏林下元小区找陈某甲,没进陈某甲的家,就在小区里说上大学的事。陈某甲说上青岛理工大学需要80000元的好处费,承诺说上青岛理工大学的本校区。他没有说找谁办事,后来我们去青岛打听到是找的一个叫吴某甲的人办的。吴某甲应该是一个私立学校的负责人。我们同意陈某甲给我儿子办理上学的事,后来我和我爱人、岳某夫妻、陈某甲一起在万柏林区和平路的一个建设银行给陈某甲的银行卡上打了80000元的现金。在2007年9月上旬准备到青岛理工大学报到时,陈某甲和我们一起去,因为陈某甲到青岛要找关系,陈某甲又问我要了10000元现金作差旅费,我和岳某就在下元小区给了陈某甲10000元的现金。后来我和岳某俩家人分别开着两辆车去青岛,岳某的妹夫和陈某甲坐飞机去的,岳某的妹夫和陈某甲认识。到了青岛后,陈某甲领着我们一起去了青岛科园经路上的一所私立学校,名字叫什么不知道,但当时挂的是青岛理工大学的牌子,后来听儿子说,我们走了后,过了几天就换了牌子,换成什么名字忘了。陈某甲领着我们办理的上学的事宜,交给学校我儿子高考的一套手续复印件和30000元的费用,包括住宿费、学费、被褥等,办完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在青岛办理儿子上学的时候,认识了同是太原来的学生杨某甲,我们就和杨某甲的家人一起回来。回来后我们觉得学校不可靠,就去找陈某甲,陈某甲说那是青岛理工大学的分校区,慢慢就会搬到主校区。一直承诺能办到主校区,但是一直没有办。杨某甲的父亲告诉我们他找的是一个叫廖某丙办理上学,我们打听到廖某丙和陈某甲是表兄弟。一直到了2009年的8月份,杨某甲的父亲告诉我说,他通过廖某丙认识纪剑宪,纪剑宪是廖某丙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的老师,纪剑宪能把三个孩子转学到武汉大学法学系上学,我们就想着让纪剑宪办转学。在当年8月下旬,我和岳某到太原市西羊市街煤乡酒店找陈某甲退钱,陈某甲不给退钱,他说我们不认识纪剑宪,纪剑宪怎么能给我们办事,他已经和纪剑宪沟通了,第二天又问我和岳某家两个孩子的高考的手续、照片等,我和岳某又给了一套手续。给了后,我们和杨某甲的父亲联系,当时杨某甲的父亲在武汉,他说他见到纪剑宪了,纪剑宪答应给三个孩子办理转学手续,转到武汉大学上大三法学系。我、岳某就和纪剑宪通话,答应让纪剑宪办理。纪剑宪说孩子前期在青岛上的学校给他转了50000元,每个人再交142000元就能上武汉大学,我们就同意了。我和岳某两人于2009年9月2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分别给纪剑宪的卡里汇了142000元,对方卡号是×××,户名纪剑宪。打完钱后,三个孩子自己去到武汉联系纪剑宪,纪剑宪把三个孩子安排在武汉大学里的一个破楼里住着,又在学校交给一个“宋老师”7050元的学费、住宿费,有交款票据,后来他们跟着其他人上大课。孩子在武汉大学上了一年多后,就在2011年2月份,宋老师通知三个孩子英语四级证要交3000元,论文评审表3000元,孩子就在学校交给了宋老师6000元的现金,没有给收据。当年的三月份,纪剑宪打电话说要20000元的注册费,必须是现金,让孩子直接交,我们说汇过去。后来于2011年3月13日在太原市新建北路中国工商银行给纪剑宪的账户里汇了20000元,卡号是×××,户名是纪剑宪。后来“宋老师”没有出现了。到了当年的7月份,孩子快毕业了,纪剑宪安排汪老师找孩子,汪老师给孩子发毕业证、学位证和档案,跟孩子每个人收了2000元的现金,没有收据。后来孩子着急要派遣证,我就找纪剑宪,纪剑宪让我找杜某,我打电话联系杜某,杜某让我给他汇去12000元,我就于2011年10月17日在太原市新建北路建设银行给杜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里汇了12000元,户名是杜某。后来孩子找杜某拿派遣证,杜某说很难办,再拿2000元,孩子直接给了杜某2000元现金,没有收据。后来,查到武汉大学学籍网上没有三个孩子的学籍,我们又联系纪剑宪,纪剑宪让我们找杜某,杜某说每个人要交8000元,我又在建设银行给杜某的卡里打了8000元,汇款凭证丢了。发给孩子的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但是到人才市场查是假的,网上也查不见我儿子的学籍,那两个孩子也没有。我和岳某、杨某甲的父亲就联系纪剑宪,纪剑宪说杜某的钱都给了办事的人了,钱没了,事没有办成。 2011年3月份,我儿子给我打电话说宋老师要2万元的学籍注册费,宋老师和我儿子说要这笔钱是纪剑宪的意思,我就和纪剑宪通电话核实此事,纪剑宪说没有问题,还让我用现金的方式交到宋老师手里,我就和杨某、岳某商量,最后是杨某和纪剑宪通电话,我们按要求将钱转入纪剑宪的工行卡里的。2011年6月份我儿子毕业后,按正常学校要发给学生报到证,可学校迟迟没有发,我就和纪剑宪催要报到证,纪剑宪让我联系杜某办此事,我儿子就在武汉联系杜某,我儿子和我说杜某提出拿报到证要钱,因为我儿子需要报到证比较急,杜某就提出加急要加钱,最后杜某提出需要12000元人民币,我就在太原向杜某给我提供的建设银行卡里汇去12000元人民币。杜某收到钱后将报到证给了我儿子,后来发现报到证也是假的。在拿到报到证后,我儿子找工作时发现毕业证和报到证在网上查不到,我就和纪剑宪联系问是怎么回事,纪剑宪还说没有问题,不会是假的,让我联系杜某,我和杜某联系后,杜某提出还要12000元才能上网认证,我就又给杜某的建设银行卡里汇了12000元。 2011年12月之前,我儿子王某甲所取得的武汉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一直无法在教育部的学历认证网上取得认证,我就感觉事情有些不对,我就联系纪剑宪问为什么毕业证和学位证在学历网上认证不了,纪剑宪还在说可以认证,让我再等等,我在这个时候就经常和我儿子两个同学的家长杨某、岳某联系商量此事怎么办。我和杨某、岳某就商量到武汉找一下纪剑宪解决我们的事情,杨某就和纪剑宪通电话约好在武汉见个面,我和杨某、岳某、还有岳某的儿子易某甲一起到了武汉,我们在武汉的宾馆与纪剑宪见得面,纪剑宪来宾馆时还领着一名男子,纪剑宪向我们介绍那名男子是武汉大学的“廖老师”,我们与纪剑宪见面之前就怀疑纪剑宪有可能骗了我们,我们当时为了收集证据就计划用录音笔将我们这此与纪剑宪见面时说了些什么都录下来。见面后,纪剑宪就说我们孩子在武汉大学上学的事情是杜成柏办的,说假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是杜成柏自己弄的,让杜某给的我们,纪剑宪说事情办成这样是因为我们孩子上武汉大学交的142000元人民币杜成柏都拿了,没有给武汉大学交,并说武汉大学里有我们孩子的学籍档案,因为杜成柏没有将钱交到武汉大学,所以学校不能给我们的孩子发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我们问纪剑宪接下来怎么办,纪剑宪说武汉大学很重视此事,说让他领来的“廖老师”负责处理此事,并说给我们的孩子重新办理学籍,但纪剑宪提出我们每家还要拿出5万元人民币才行,纪剑宪还保证这次没有问题办的是真的。旁边的“廖老师”也说事情是怎么回事,“廖老师”还说他马上就要去北京教育部办我们的事。我们当时听了以后真以为事情是纪剑宪说的一样,就提出先给2万元,剩下的3万元等孩子的学籍办好,在教育部的学历认证网上可以认证后再给。当时纪剑宪说可以。我们三家在武汉机场准备回太原时收到纪剑宪给我、杨某、岳某的手机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是让我们把钱打入户名是曾某甲的工行卡内,我们三家当时就在武汉机场给纪剑宪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要把钱打到曾某甲的卡上,纪剑宪说曾某甲是武汉大学具体办我们此事的人,要求我们必须将钱打入曾某甲的卡里。我们提出将钱转入纪剑宪本人的卡里,纪剑宪还挺不高兴,最后我们回了太原,我在新建路和北大街东北角的工商银行将2万元汇入户名是曾某甲的卡里,打完钱后我还电话告知了纪剑宪。 ⑵岳某的陈述节录,我被一个叫纪剑宪的人诈骗了钱。我是通过一个叫陈某甲的人找的纪剑宪给我孩子办上学的事,结果纪剑宪没有给我孩子办成学校,还拿假的学位证书和假的大学毕业证骗我们。我办这个事被纪剑宪诈骗了30余万元人民币。2007年6月,我儿子易某甲高考后,成绩不理想,所以我想托人给孩子找个好大学。我妹夫说他家邻居一个叫陈某甲的人有关系能办孩子上大学的事,我就通过我妹夫介绍见了陈某甲说孩子上学的事,见了陈某甲之后的几天,陈某甲跟我说花8万元能上了青岛理工大学,我就在万柏林区下元小区陈某甲家的门口给了陈某甲8万元。陈某甲说他会将这笔钱寄给办事的人,让我们回家等消息。 2007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甲和我说学校已办好,让去青岛理工大学报到了,我就和我爱人还有我儿子开车到了青岛,我妹夫和陈某甲一起坐火车去的青岛。我们到了青岛后,陈某甲和我妹夫已经到了学校,陈某甲是和一个叫吴主任的联系的。我们开车找了半天找到了一所学校,大门上是挂着青岛理工大学的牌子。我们进了学校等了几个小时后,陈某甲才说联系好了,就领我们去了报名处,进去以后报名处的人问我们干什么,我们说报名,对方问我们是谁的关系,陈某甲说是吴主任的关系,对方就开始给我办理入学和收钱的事。交钱的时候我们问这是不是青岛理工大学,对方说这是分校,在这里上一年后就回总校了。我们就交了钱。我们交了学校不到3万元。我儿子在这所学校里上了两年,也没有按之前说的上一年就回青岛理工大学的总校,所以我们就问陈某甲,陈某甲后来也答复不了我们,就给了我一个吴主任的电话,让我和吴主任说。吴主任也和我说没问题。在青岛上学的第二年我就没有再交学费,结果孩子就被青岛理工大学分校给赶出来,孩子和我联系问我怎么办,正好这时我儿子的一个同学的父亲叫杨某和我联系,说他准备将儿子转到武汉大学,问我去不去,还给了我纪剑宪的电话,让我和纪剑宪说上武汉大学的事,我和纪剑宪联系上后才知道,原来到青岛上学的事也是纪剑宪办的,纪剑宪说到青岛上学的钱他只收到5万元。纪剑宪就说让我的孩子也转学到武汉大学,并说转到武汉大学可以办成正规生,但提出还要让我拿142000元。我当时也是为孩子就同意了,我就给纪剑宪的工商银行卡上汇去了142000元。我汇过去钱以后,我儿子就自己去了武汉,到了武汉后我儿子电话联系了他同学的父亲杨某,还与纪剑宪见了面,据我儿子讲见面的时候纪剑宪领着一名宋老师一起来的。纪剑宪向我儿子介绍宋老师就是武汉大学的老师,说我家孩子入学的事就由宋老师办。我儿子等了几天就由宋老师领着进了武汉大学,宋老师直接领我儿子去了宿舍安排我孩子住下了,还向我们收了第一学期的学费,后来第二学期的学费也是宋老师收的,学费是12000余元人民币。这个宋老师本名叫什么不知道,30多岁,寸头,体型较瘦。我们没有确认宋老师是不是武汉大学的老师,他直接领孩子进了宿舍。我后来问我儿子,他在武汉大学上了3个学期只是按照宋老师给的课程表去上大课,没有参加过任何学校的考试,连毕业论文也是直接交给宋老师的,也没有参加过学校的毕业考试。宋老师说我孩子学习也不行,就不用考了,由他直接办就行。我孩子在武汉大学上到第二年的上半学期时,宋老师就说不管这里的事了,给孩子见了一个汪老师和杜老师的,说以后有什么事就找这两个老师,之后的日子就是主要见汪老师。汪老师大名不知道,男,40岁左右,杜老师叫杜某,男,30多岁。到了毕业的时候,我儿子已经不能住校了,汪老师给我儿子打电话让去武汉的一条马路上去找他拿毕业证,我儿子和他的两个太原的同学一起的去找汪老师拿的毕业证。汪老师给了我儿子学位证和毕业证,上面写的是武汉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在教育部官网学历认证上至今无法查到,是假的。我向纪剑宪、宋老师、汪老师都问过,他们就是说一直等。 我是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和解放路十字路口的西南角的工商银行汇的钱。我通过陈某甲办青岛理工大学给了80000元,后来纪剑宪说收到50000元,上武汉大学给纪剑宪卡里汇了142000元,纪剑宪说办学位认证上网要了20000元,还有一个叫曾某甲的工行卡打了20000元,纪剑宪让给杜某的建行卡打了10000元办理派遣证,还有宋老师以论文评审和英语四级一共要了6000元。拿毕业证汪老师要了2000元。我儿子在青岛上学期间的两个同学也是通过廖某丙找的纪剑宪办的学校,也和我从青岛转去的武汉大学。他们也去报案了。 2011年7、8月,易某甲拿上武汉大学毕业证找工作的时候在教育网上查不到毕业证,觉得是假的,就联系纪剑宪,纪剑宪说刚拿上的毕业证查不见,隔半个月后就能查见。我们就等,过了段时间还是查不见,就不停的给纪剑宪打电话咨询,纪剑宪一直说过几天就能查见,我们一直等到当年的12月份中旬,在网上还是查不见。我就和杨某、柴某一起商量,应该去趟武汉,直接找纪剑宪当面问问是怎么回事。纪剑宪开始不让我们去找他,看见我们坚持要去,他就同意了。2011年12月25日前后的一天,我和杨某、柴某、易某甲坐火车去了武汉,到了武汉后,我们在武汉大学附近的宾馆住下,约好纪剑宪第二天见面。宾馆的名字不记得了,就在武汉大学的附近。第二天,纪剑宪和一名男子到我们住的宾馆找我们,易某甲事先在楼下等着纪剑宪,他把纪剑宪和那名男子领到我们的房间。纪剑宪向我们介绍了和他一起来的男子,说那名男子是武汉大学的“廖老师”,让他们坐下后,我就偷偷打开录音笔,开始和纪剑宪交谈。先是杨某问纪剑宪的,说当时纪剑宪答应青岛上学的时候他收到50000元,后来转到武汉大学又给了他142000元,到后来拿到的毕业证是假的,网上查不到。纪剑宪说那些钱他给了杜成柏,杜成柏没有给武汉大学,所以没有办成,现在学校派来廖老师负责此事,给我们重新办。我们问能不能办成,有些怀疑。纪剑宪说不信你们问廖老师。廖老师也说没问题,肯定能办成。纪剑宪说重新填表重新办理,需要再花50000元。我们说网上查不到的,不能给钱。他说没有钱肯定不能办。我们最后协商回到太原先给他打20000元,等网上查见后再给剩下的30000元。我们协商好先给20000元后,廖老师从包里拿出表格来,让我们三家重新填了孩子的信息,贴上照片。填完表后,把表装进档案袋里,每人一个,档案袋背后写有孩子和家长的电话,廖老师也把电话留给我们。办完后,他们就走了。第二天我们坐飞机回太原,在武汉机场我的手机收到一天短信,短信的内容是“曾某甲,卡号×××,工行,纪主任”,我看见是廖老师发的短信,是纪剑宪办事,为什么打到曾某甲的卡上,有点疑惑。我就给纪剑宪打电话问他钱为什么要打到曾某甲的卡上。纪剑宪说为了办事方便,那是内部人的卡,学校的小金库,让我们放心的往卡上打。我们也没有怀疑什么,回到太原后,于当月28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国工商银行赛马场支行给曾某甲的卡里打了20000元。打完钱后,我们就给纪剑宪打电话询问什么时候能够办成,纪剑宪一直推脱,让我们等着,一直没有办成。 ⑶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节录,我来报案,因为我儿子上大学的事,被纪剑宪诈骗了26万元。2007年5月,我儿子高考成绩不理想,我单位的同事闫某甲知道此事后就说他可以帮我儿子找找关系上个大学,过了没多久,闫某甲说青岛理工大学愿意不愿意上,我觉得不错就同意了,但闫某甲提出上青岛理工大学需要花70000元的好处费,我同意后就拿上钱直接到闫某甲家给了闫某甲。到2007年9月份的一天,闫某甲告我事情办好了让我领着孩子去青岛理工大学报到,我就和我爱人还有闫某甲一起领着我儿子开车去青岛报道,到了青岛后,闫某甲不知和谁联系的,好像对方让找一个叫吴主任的人来办我儿子入学的事情。我们到了青岛后直接开车去了青岛理工大学,到了青岛理工大学后闫某甲和吴主任通话联系,对方说不是在这里报道,和我们说了个地名,让去那里报道,我们就开的车边问边找到了地方。到了地方后我看见是一所学校,学校大门上挂着好几块学校的牌子,有一块牌子上是青岛理工大学的。到了地方后闫某甲还是和吴主任联系,吴主任让找一个姓郑的老师,我们找见郑老师后说明是来报道并告诉对方孩子的名字叫杨某甲,郑老师拿出一个本子,看看了就让我们填表交费。我领着孩子办完报道手续后,就通过闫某甲联系上吴主任出来吃了一顿饭,吃饭期间,吴主任介绍说像我家孩子的分数,再晚点就上不了这所学校了,因为这个原因需要先在青岛理工大学分校待一年,第二年再转入总校。我问吴主任说为什么入学了不将孩子的学籍档案转入青岛理工大学,吴主任说会马上办的。就这样我们就安顿好孩子后回了太原。吴主任有30多岁,河南口音。我儿子在青岛那所学校上了一年后,一直没有转入青岛理工大学的总校,而且儿子反映说这所学校很杂,连大门上的青岛理工大学的牌子也没有了,我就问闫某甲是怎么回事,闫某甲给我问了几次后他也说不清了,就告我说这事是他外甥子廖某丙办的,让我和廖某丙联系。我也经常和吴主任联系,吴主任总是说马上就转回总校了,让我等等。我和廖某丙联系上后,廖某丙说这事是他找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的纪剑宪老师给办的,随后我就和纪剑宪取得了联系,我问纪剑宪这事怎么办成这样,纪剑宪和我说吴主任没问题可以办成,并说吴主任是山东省教育厅领导,还说如果吴主任不行还有他,我当时就一边等一边催吴主任和纪剑宪。直到2009年的时候,孩子一直也没有转入青岛理工大学的总校,我就到武汉找了纪剑宪说这事情怎么办,纪剑宪给吴主任打电话,吴主任还是说可以转入总校的话,我表示不相信他后,吴主任就挂了我的电话,这时纪剑宪说不行就由他把我的孩子学籍转到武汉大学上吧,纪剑宪表示武汉大学上学肯定没有问题,但提出要交142000元的好处费,我当时为了孩子没有办法就相信了纪剑宪,因为孩子在青岛上学的两个同学叫易某甲和王某甲的都是太原市人,因为这个原因我和两个孩子的家长也熟了,易某甲的母亲叫岳某,王某甲的母亲叫柴某,她们两家孩子的情况和我家的一样,而且也是通过廖某丙找的纪剑宪办的上青岛理工大学。在纪剑宪提出可以将孩子的学籍转入武汉大学时,我也和岳某、柴某说了此事,她们考虑后也表示想一起办过去,我就和纪剑宪说了此事,纪剑宪表示没有问题,接着我就在2009年9月给纪剑宪提供的工商银行卡里汇去142000元。岳某、柴某也给纪剑宪汇去142000元,都是纪剑宪提供的卡号。钱汇去后,我领着三个孩子在武汉与纪剑宪见了面,纪剑宪来的时候还领着一名男子,纪剑宪介绍说这是武汉大学的“宋老师”,说孩子们入学手续由“宋老师”办,之后“宋老师”就领着孩子们去武汉大学安排住宿了,我就回太原了。孩子在武汉大学上学期间,“宋老师”收了2009年至2010年的学费和住宿费7050元,还说给免考过了四级英语要了3000元,还给了一张四级英语证。孩子入学不久,我就和其他家长问纪剑宪说为什么学校不安排四级英语的考试,纪剑宪说我们的孩子不用考,想办法找找人过了,不久孩子就和我说“宋老师”要3000元说给办四级英语证,我就问纪剑宪这事,纪剑宪就说把钱给了“宋老师”,让“宋老师”给办吧。到了2010年后“宋老师”就不来学校了,孩子去了学校和我说找不到“宋老师”,我就和纪剑宪联系,纪剑宪说“宋老师”有事,让一个叫“汪老师”的负责,并给了我汪老师的电话,让我告孩子直接和汪老师联系,孩子与汪老师见了面后汪老师将2010年至2011年的学费收了,我孩子给了汪老师5800元。宋老师和汪老师收了钱后都给了武汉大学的收款凭证。2011年3月份的时候,我儿子打电话告我说宋老师让交20000元,说是学籍注册费用,我就给纪剑宪打电话核实此事,纪剑宪说武汉大学让宋老师收取20000元学籍注册费用时他也在场,让我把现金通过孩子给了宋老师,我和岳某、柴某商量此事后,我们决定一起将钱打到纪剑宪的卡里,我就和纪剑宪说一定要打到他的卡里不能将钱通过孩子给宋老师。后来纪剑宪同意了就给我发了一个工商银行卡的卡号,我就将20000元汇到纪剑宪名字的卡里。孩子在2011年5月份就被通知毕业了,我就问纪剑宪毕业证什么时候可以拿到,纪剑宪说要等到2011年7月15日左右学校才发毕业证,这样我的孩子就回了太原,在这期间我一直和其他家长催问毕业证的事情。到了8月份的时候,纪剑宪给我打电话说毕业证可以去拿了,让联系汪老师拿,我儿子就和他的同学易某甲、王某甲一起去了武汉找汪老师拿毕业证,等孩子回来后说毕业证和学位证是通过汪老师找一个叫杜某的主任拿的。杜主任还告孩子说毕业证和学位证暂时无法在教育部学历认证网上认证,因为武汉这边的大学生毕业后学历都会在三个月后才能在网上认证。我也因为这事问了纪剑宪,纪剑宪也说是这么回事。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后接着向纪剑宪要报到证,纪剑宪让我和杜某主任联系,我就和杜某电话联系说报到证的事,杜某提出拿报到证要交8000元,我就在2011年9月给杜某的建行卡上汇去了8000元,之后是杜某将报到证邮寄回太原的。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后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在教育部的学历认证网取得认证,我就觉得这事不对了,联系纪剑宪问怎么回事他就说没有问题再等等,说杜某办此事,问杜某他也说等的。我等了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岳某和柴某也不断和纪剑宪联系说学历上网认证的事,柴某向纪剑宪表示要报案说纪剑宪诈骗了她,纪剑宪就约我们三个家长到武汉去解决此事,岳某和柴某因为有事去不了,我就代表她俩去了武汉找纪剑宪,我在武汉的宾馆和纪剑宪见了面,和纪剑宪一起来的还有杜某、汪老师。见面后纪剑宪安慰我说学历上网认证的事没有问题,让我也劝劝岳某和柴某不要声张此事,纪剑宪说因为孩子上学是找的关系,声张出去的话会影响不好,并一再表示会尽快将学历上网认证。旁边的杜某也说他们办这些事情没有问题。我看纪剑宪说的这么肯定也就相信了此事,我就回了太原并把去武汉的情况告诉了岳某和柴某。我从武汉回来又过了很长时间纪剑宪也没有将学历在网上注册了,我怀疑上学又被骗了,就和岳某、柴某商量去找纪剑宪问情况,我和岳某、柴某、易某甲在去武汉找纪剑宪之前为了收集证据让岳某购买了一个录音笔,2011年12月,我们四个人到了武汉后约纪剑宪在武汉一宾馆见面,纪剑宪还领着一个男子,纪剑宪介绍说是武汉大学的“廖老师”,见面后我们就问纪剑宪为什么学历无法上网认证,纪剑宪说这事是杜某的舅舅杜成柏办的,现在杜成柏因为诈骗被抓了,之前我们上武汉大学交的钱纪剑宪都给了杜成柏,因为杜成柏没有将钱交给武汉大学,所以武汉大学有我们孩子的学籍但不能发给我们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些伪造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还有报到证都是杜成柏伪造的,是杜成柏让杜某给的我们。我们问纪剑宪怎么解决这事,纪剑宪就说武汉大学很重视此事,特意安排“廖老师”处理我们的事,说武汉大学决定重新为我们办理学籍和学历认证上网的事,说到这时旁边的“廖老师”也表示是这么回事,但纪剑宪提出还需要我们每家交50000元。我们看到旁边“廖老师”也认同此事,就以为真是如纪剑宪所说,我们就同意了,但我们提出先交20000元,剩下的等事情办好后再给。纪剑宪还让我们和“廖老师”互留了电话。说为了联系方便。我们还问钱是交到什么地方,纪剑宪说随后告我们。这些内容我们都有录音。我们在武汉机场准备回太原时,我和岳某、柴某的手机都收到“廖老师”手机给发的短信,短信内容是一个叫曾某甲的工行卡号,说是纪剑宪让发的。我们就和纪剑宪电话联系问为什么要将钱汇入此人的卡里,纪剑宪说这是具体承办人的卡,让将钱汇入此人的卡里。我回了太原市后就往这张卡里汇去20000元。我们和“廖老师”联系过问孩子学籍和学历注册上网的事,一开始“廖老师”还接电话说正在办,后来就干脆不接我的电话了。 ⒌被告人供述。 ⑴被告人纪剑宪的供述节录,2003年前后,因为廖某乙上武汉科技大学时分数低,廖某乙的妈妈通过朋友找到我,看能不能上学,我就给他找关系,帮他上了武汉科技大学。2007年6、7月份的时候,廖某乙到武汉和我联系,说他有几个很好的朋友和亲戚要上大学,让我帮帮忙。我就问他分数是多少,他说很低,二三百分,我说帮不了。他一直联系我,让我帮忙,我说我的一个河南郑州的朋友叫吴某甲,让他和吴某甲联系,他就和吴某甲联系了。吴某甲是郑州市一个杂志社的记者,后来因为办文凭的事被武汉市文保分局抓了。廖某乙找我的那时候,吴某甲就给我打过电话,他有青岛理工大学的指标,让我给他找几个学生,我就把廖某乙介绍过去了。廖某乙就和吴某甲联系完后,廖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能上青岛理工大学,他的朋友同意,每个人要60000元的好处费。我就让他直接打给吴某甲,廖某乙说他不相信吴某甲,相信我,要把钱直接打给我,我说要把钱打给我,我从中每个人挣5000元的好处费,廖某乙就同意了,就给我打了三个学生的费用每个人65000元,共计195000元。当时不知道三个学生的名字,后来知道了,就是杨某甲、王某甲、易某甲。谁给我打来的钱不知道,我只是查了一下我的账户,看见到账了,当时的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卡号是:×××。钱到账后,我就给吴某甲打电话,吴某甲说每个学生68000元,我说不是60000元吗,吴某甲说得要68000元,我就告诉吴某甲,每个人就打了65000元,吴某甲就告诉我每个65000元也行。我就于2007年9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给吴某甲的账户里转了390000元。当时除了廖某乙介绍的三个学生外,我还有三个朋友的孩子也通过吴某甲上青岛理工大学,总共是390000元。吴某甲的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是吴某甲,卡号是:×××。给吴某甲打完钱后,几个学生就都上学了。到了2008年4、5月份的时候,廖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那几个学生上的青岛理工大学不正规,我就打电话问吴某甲,吴某甲说正规,没有问题。后来我就找我给办的三个学生的家长商量,如果觉得不行,就给退钱吧,同时也告给廖某乙了。我就找吴某甲退钱,吴某甲不给退钱,说四年后保证给我文凭,不是他学校的问题,是我学生的问题,说我毁约,不给退钱。我就用自己的钱给我的三个朋友退了钱,我告给廖某乙退钱,廖某乙就把学校不正规的事告给杨某甲的爸爸老杨,廖某乙就和老杨一起来武汉找我。我就告廖某乙把钱退了算了,老杨说孩子上了一年的学,结果退回来了,学校不正规,觉得面子过不去,就让我帮忙再在武汉找个学校上学。后来我就打听到我的一个朋友杜成柏能办到武汉大学,就介绍老杨和杜成柏认识,老杨向杜成柏打听好上学的事,就回去商量孩子上学的事。在办上学之前我就知道杜成柏在湖北省教育厅工作,具体什么职务不清楚,在武汉大学里办着学习班,什么学习班我不清楚。他说能办成,我也觉得能行,就找杜成柏办事。杜成柏告诉老杨说把孩子放到他那里放心,能上武汉大学文科类的跟法律有关的系,负责大学毕业后是正规文凭,和正规生的待遇一样,老杨又咨询了好多问题,包括派遣证、四级英语证,杜成柏说没有问题,全能办到。老杨就回太原和其他两个孩子的学生家长商量上学的事。后来老杨他们商量好后给我打电话说三个学生同意上武汉大学。我就问杜成柏要上武汉大学花多少钱,杜成柏告诉我每个学生160000元,我就把这话转给老杨,说每个学生得160000元。老杨他们同意了,就往我的账户打了好处费。后来每个人应该是打了142000元,其中130000元是好处费,12000元是住宿费和学费。还有30000元是我自己垫的,因为三个学生在青岛上学的时候花了钱了,吴某甲没有给退回来,等退回来再说。我把钱都陆续转给杜成柏了。三个学生交完钱后,来到武汉找到我,杜成柏就让人接走了。三个学生在武汉大学的什么地方住宿、上课,我不清楚,都是杜成柏安排的。后来好像每个学生又打了20000元,应该是学校的杜某向学生要的,家长不敢给杜某,就打到我的卡里,我全转给杜成柏了。杜某是杜成柏的侄儿子,杜成柏的好多事情都让杜某去办。三个学生是在2011年毕业。毕业后的学生证、报到证、学位证是谁发的,我不太清楚,应该是杜某他们。我不是华中科技大学的老师,我不认识宋老师、汪老师,我就认识杜成柏和杜某。三个学生拿文凭的时候我不知道毕业证、学位证是假的,他们问我为什么网上查不到,我就给杜成柏打电话,杜成柏说过段时间就能查到。我还向学校的朋友打听,学校的说有遗留问题的,一个学期给上网,过一年之后在网上查不见的,估计就上不了网了。我知道了文凭是假的,但杜成柏告我说他能办下真文凭。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我告诉学生家长杜成柏被抓了,文凭上网的事估计办不成了。2012年年底的时候,老杨、易某甲的妈妈问我看能想想办法让文凭上网的事,我知道让文凭上网的事办不成了,但我也没有钱还给他们,我就一直骗他们说再想想办法,看能不能给办成。 吴某甲告我每个学生要收55000元,我告给廖某丙说每个学生要60000元,我想从中间每个学生挣5000元,廖某丙给我打了180000元后我留了15000元,把剩下的165000元全部打给了吴某甲了。三个学生转到武汉上学后,吴某甲没有给我退钱。2011年3月份,三个学生家长给我打了6万元,我取出现金给了杜成柏。三个学生的家长在2011年12月份,给我提供的账户(户名是曾某甲,卡号:×××)里打了60000元,是为了继续骗他们。这些钱我花了。曾某甲的账户是宋某甲提供的,我不能让家长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害怕家长不相信我,不打钱,就让宋某甲提供账号,让家长打钱过来。2011年12月份,我和三个学生的家长见过面,当时告给家长杜成柏出事了,办不成了,得另找关系给办,每个家长需要出50000元的好处费,家长不相信我说的,说每个人先打20000元,等办成了再打剩下的30000元,我就同意了,就问宋某甲要了个账户,告给三个家长,后来三个家长每个人打了20000元。当时见面时,还有一个廖老师,我告给家长说他是武汉大学的老师,廖老师正在负责办理武汉大学的事。见家长前,我告廖老师,三个家长要办武汉大学的文凭,让他配合我说是武汉大学的老师,还在积极的办,让家长相信我的话。我现在没有能力退钱,如果我家人退钱,我认可。 ⑵被告人杜成柏的供述节录,我在武汉市主要是办教育培训机构。我没有让纪剑宪给我组织过武汉大学的生源,只是纪剑宪跟我说有几个学生要上武汉大学,我就和纪剑宪说每一个人上武汉大学要12万元,之后纪剑宪每个学生给了我5万元,剩下的钱要等到学生毕业后拿到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学生家长认可了才将剩下的钱给我。他给我介绍了三个学生,其中一个叫王某甲,其他的我不记得名字了。我当时没有跟纪剑宪具体说过这三名学生上武汉大学每人多少钱,不过因为之前纪剑宪给我向华中科技大学介绍学生是每人12万元,所以大家都知道武汉大学也是按每个学生是12万元收取。2011年3月,我没有以上学籍网或者其他理由通过纪剑宪、杜某或者其他人向这三名学生家长要过每人2万元,报到证是收过钱,钱的事是由杜某办的。给学生发的武汉大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是蔡某甲给我的。我不知道毕业证、学位证是假的,蔡某甲说是真的,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还因为领这些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了蔡某甲15万元。 纪剑宪每个学生给了我5万元,一共是15万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2009年9月中下旬给的钱。除了这15万元,纪剑宪再没有给过我和这三个孩子上学有关的钱了,因为我们有潜规则,学生上学时先给一部分,等上完学事情办好后,学生家长都满意了,中间人才把剩下的钱结清。因为这三个学生之后的事没有办好,所以纪剑宪也不存在再给我钱的事。纪剑宪于9月23日给我转的15万元是这三个学生上武汉大学的钱,9月27日给我转的20万元是我向纪剑宪借的,因为这时我要给华中科技大学找来的学生退钱,我需要钱所以向纪剑宪借钱。我自己没有能力办上武汉大学事,我也是找人办。纪剑宪给了我15万元后,我给蔡某甲的工行卡转了10万元,我自己留了5万元。三名学生在武汉大学的住宿和上课是我找的钱某甲给学生安排的。学生在武汉大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是钱某甲向我提出要的,我告诉纪剑宪要向学生收学费和住宿费的事,纪剑宪安排宋某甲向学生们收了钱后给了我,我再给了钱某甲。学费是多少我记不清了,这些钱是学生自己出的,我另外又让每个人多出了2000元给了钱某甲,这是床位费,这个钱不能向学生收取的。因为这些学生必须住在武汉大学的校内宿舍里,不然学生会怀疑上学有问题,所以我只能花钱帮学生在学校内买床位。我这样做是因为这三名学生上武汉大学的事本身就有问题,怕学生发现被骗。学生进武汉大学就是非正常渠道进来的,而且武汉大学本身就没有这些学生的学籍,给钱某甲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他利用关系把学生安排到武汉大学内,让学生相信他们是真正入校了。 宋某甲是湖北人,他是给纪剑宪做事的,宋某甲是纪剑宪安排去管理学生,为的是学生在学校有什么问题他好处理,纪剑宪为了让学生相信他们在武汉大学上学的真实性。我给宋某甲开过工资,因为当时武汉大学里还有一些别的关系找我安排到武汉大学的学生,纪剑宪也知道这些情况,所以纪剑宪提出让宋某甲帮我把这些学生负责管理起来,又说宋某甲家庭比较困难,我也就答应给宋某甲开工资,帮我管理武汉大学的学生了。还有一个是叫汪某甲的,他也是跟着纪剑宪做事的,汪某甲和宋某甲都是纪剑宪安排的,他们俩人交叉着出现在武汉大学管理学生,他俩人的工资我只出一份,是纪剑宪说这个月的工资给谁我就给谁。2011年,我没有通过纪剑宪向太原三名学生要过每人2万元的学籍认证上网的钱,我2011年1月已经被湖北赤壁法院判了刑。杜某没有和我说过收到纪剑宪转款4万元的事。武汉大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是我从蔡某甲的手里拿上后给了杜某,让杜某给的学生。我当时拿上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假,之后毕业证上不了网无法认证,我意识到这些证是假的了。 ⑶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节录,去见学生家长的当天,纪剑宪找到我说让我和他一起去见几个学生家长,让我冒充是武汉大学的老师,配合他让几个学生家长相信武汉大学学籍的事情还在办,并和我说他还要向学生家长以办学籍需要一些钱,让我配合好他。他没有承诺给我钱。我和纪剑宪去了宾馆房间后,纪剑宪先向学生家长介绍我是武汉大学的廖老师,之后纪剑宪就向这些学生家长讲之前学生上武汉大学为什么没有学籍等一些问题的原因,纪剑宪说是因为学生家长交的钱他都给了杜成柏,结果杜成柏没有把钱交到武汉大学,所以武汉大学就没有这些学生的学籍,但是武汉大学还是承认这些学生,也在积极的处理这些事情,所以武汉大学就委派我来和纪剑宪一起处理这些学生的学籍等一些问题,这时我也向学生家长讲解接下来怎么去解决学籍等一些问题,我还把之前纪剑宪给我的表格给了学生家长,告诉他们如何填写这些表格。这时纪剑宪就说因为武汉大学没有收到这些学生上学的钱,虽然现在能补救这些问题,但还需要一些费用,每人需要5万元。学生家长听说还要交钱就有些不高兴了,诉了不少苦,说前期花了不少钱了,但他们后来也没有办法,只是提出先给2万元,剩下的钱要等学籍和后续问题解决了才给。纪剑宪让把这些钱给了我,我还把我的电话号码留给了学生家长。是纪剑宪给了我一个卡号,我用我的手机编短信发给了学生家长,让他们把钱打到这张卡上面。卡号我记不得了,工商银行的卡,户名姓曾,叫什么我忘了,是纪剑宪告的我,我没有见过这张卡。学生家长告我转钱之后,我就告诉纪剑宪钱已经转过去了,纪剑宪说他去查一下。之后因为学生家长总给我打电话问事情的进展,我也回答不了,所以后来就不接他们的电话了,在2013年听说纪剑宪因给学生办上学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怕找到我就不用这个手机号了。纪剑宪没有给我分钱。我不是武汉大学的老师,我在2011年时已经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辞职,从事个体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廖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纪剑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834900元),被告人杜成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94900元),被告人廖某甲诈骗数额较大(6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纪剑宪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纪剑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杜成柏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杜成柏未与被告人纪剑宪预谋诈骗,且诈骗金额应为15万元的意见,经查,有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起诉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剑宪的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成柏在服刑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剑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杜成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上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廖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纪剑宪已退赔的十五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各五万元。 五、被告人廖某甲已退赔的四万二千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各一万四千元。 六、责令被告人纪剑宪、杜成柏共同退赔五十九万四千九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各十九万八千三百元。 七、责令被告人纪剑宪退赔三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岳某、柴某各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民强

人民陪审员 徐庆红

人民陪审员 辛晓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

书 记员 王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