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腾鹏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南屏桥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钱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窑湾分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全,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02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45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590元[其中货款274571元,案件执行费4019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洪波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