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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3750号之一

刘勇、马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勇;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750号之一

申请人:刘勇,男,199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马祥民,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葛秀明,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邱香,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程纪云,女,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勇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30元,由申请人李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