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750号之一
申请人:刘勇,男,199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马祥民,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葛秀明,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邱香,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程纪云,女,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勇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祥民、葛秀明、邱香、程纪云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30元,由申请人李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