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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民初2104号

19民初2104号张庆华与陈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华;陈银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2104号

原告:张庆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银花,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张庆华与被告陈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华负担。

审 判 员 黄志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泽钊

书 记 员 朱培阳 速 录 员 黄润婷 PAGE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