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2104号
原告:张庆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银花,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张庆华与被告陈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华负担。
审 判 员 黄志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泽钊
书 记 员 朱培阳 速 录 员 黄润婷 PAGE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