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502民催5号
申请人:晋某,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潘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晋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晋某持有的号码XX/XX,票面金额壹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晋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 洁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关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