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02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3355-7。
负责人:江辉,行长。
被执行人:方红梅,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方立军,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组织机构代码66793210-5。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和保与李家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红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万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