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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恢12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方红梅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方红梅;方立军;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02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3355-7。

负责人:江辉,行长。

被执行人:方红梅,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方立军,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组织机构代码66793210-5。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和保与李家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红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万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