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民初576号
原告: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芒场镇。
法定代表人:莫鸿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梁贵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老爷公司)与被告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洞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桂01民初576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洞藏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桂民辖终76号民事裁定,驳回洞藏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老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鸿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被告洞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贵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老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洞藏公司停止侵犯“莫府贡酒”著作权,即停止使用与原告著作权一致的“莫府贡酒”美术作品;2.判令洞藏公司在《南国早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洞藏公司赔偿莫老爷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洞藏公司赔偿莫老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6万元;5.判令洞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76年,莫老爷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鸿魁在南丹境内的山洞精心酿制一款酒,称为“莫府贡酒”。2006年,自酿窖藏在山洞内30年的“莫府贡酒”启封面世,为便于投入市场,莫鸿魁于2007年设立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南宁又设立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2012年6月27日,莫老爷公司邀请中国国家书画院副院长陈乃世先生为其莫府贡酒题字,陈乃世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美术作品“莫府贡酒”。2018年5月28日,莫老爷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该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503。洞藏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设立的南宁市盟利海商贸有限公司是莫老爷公司授权专营销售莫府贡酒的公司,授权期限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由此可知,洞藏公司是知晓莫老爷公司“莫府贡酒”美术作品存在的,而且也看到了“莫府贡酒”作品的潜在商机。洞藏公司还相继设立了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莫府贡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洞藏公司未经莫老爷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以及其他关联公司装潢上使用莫老爷公司“莫府贡酒”美术作品,侵害了莫老爷公司的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以上诉请。 洞藏公司辩称,洞藏公司获得了相应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没有侵犯莫老爷公司的著作权;洞藏公司亦没有相关的产品侵犯莫老爷公司的著作权。综上,洞藏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莫老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莫老爷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546503)》《声明》及“莫府贡酒”作品原稿,证明莫老爷公司享有“莫府贡酒”作品著作权,“莫府贡酒”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于2012年6月27日;证据2.(2018)黔清镇证民字第0182号公证书、(2018)黔清镇证民字第0183号公证书和(2018)黔清镇证民字第0184号公证书,证明莫老爷公司在2013年就已经开始使用“莫府贡酒”美术作品;证据3.《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证明洞藏公司知道莫老爷公司享有“莫府贡酒”作品著作权;证据4.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莫府贡酒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信息书,证据5.(2018)桂南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和(2018)桂南证内字第2874号公证书,证据4-5证明洞藏公司与南宁市盟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莫府贡酒集团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洞藏公司未经莫老爷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名称、包装以及其他关联公司装潢上使用原告的“莫府贡酒”作品;证据6.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两份),证明洞藏公司在酒盒上将莫老爷公司的“莫府贡酒”作品申请为其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侵权;证据7.合理费用开支票据,证明莫老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打印费、光盘刻印费、律师费等共计29472元。 洞藏公司对莫老爷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一份公证书只能证明公证时的电子数据的保存,不能证明公证之前的数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其证明内容,三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无关联关系;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外观设计专利是由洞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江潮设计;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该费用应由莫老爷公司自行承担,其中的律师费还应有代理合同及转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已实际支出。 本院对莫老爷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关于证据1,洞藏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可以查明莫老爷公司享有“莫府贡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关于证据2-5,洞藏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由本院综合认定;关于证据6,其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证据7,洞藏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酌定赔偿莫老爷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依据,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其他证据及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洞藏公司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公司注册证书》和《授权书》,证明洞藏公司合法使用“莫府贡”注册商标;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583277)》《作品字样》《授权书》,证明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莫府贡”美术作品著作权,其授权洞藏公司合法使用该美术作品;证据3.《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申请号为201730665437.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73066××××.7)》《授权委托书》,证明洞藏公司合法使用酒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证据4.《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投诉的答复》,证明莫老爷公司从未使用过“莫府贡”商标;证据5.产品及门头照片,证明洞藏公司产品及门头的现状;证据6.工商局查封扣押的照片及《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明材料通知书》,证明莫老爷公司因侵犯洞藏公司的权利,其产品被工商局查封扣押。 莫老爷公司对洞藏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莫老爷公司已于2018年6月1日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莫府贡”美术作品著作权属于莫老爷公司,该作品登记时间晚于莫老爷公司作品的登记时间,属于恶意登记;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外观设计专利并非洞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设计,莫老爷公司于2013年就使用了“莫府贡”酒瓶及外包装,专利证书中的酒瓶及外包装的信息为莫老爷公司的信息,“莫府贡”属于莫老爷公司的作品;对证据4、6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证明洞藏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证据5中店铺门头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对洞藏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关于证据1和证据3,其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证据2,莫老爷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由本院综合认定;关于证据4、证据6,其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证据5,莫老爷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是洞藏公司单方提供的照片,因无法确定拍摄时间、地点等,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有关涉案作品登记情况的事实 2012年6月27日,陈乃世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美术作品“莫府贡酒”。同日,陈乃世发表《声明》,该《声明》载明:其接受莫老爷公司委托,创作“莫府贡酒”美术作品,基于该作品产生的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莫老爷公司享有。2018年5月28日,莫老爷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该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503,作者为陈乃世,著作权人为莫老爷公司,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018年7月18日,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将“莫府贡”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83277,著作权人为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5月23日,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洞藏公司使用“莫府贡”美术作品,授权期限为2018年5月23日至2023年12月15日。 涉案“莫府贡酒”作品使用情况的事实 2018年5月17日,莫老爷公司向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次日上午十时三十七分,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莫老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贵阳白云都拉美九玻璃厂内的一幢三层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内。在取证前,公证人员对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与本次保全证据活动相关的内容。随后,参加取证人员在征得该厂员工同意后,对浏览该办公室内电脑中关于莫府贡酒酒瓶包装制版图稿相关内容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搜索、查找该电脑中莫府贡酒制版图稿,点击名称为“莫府贡酒效果图1”的图片,该图片展示的是莫老爷公司出品的莫府贡酒酒瓶,在该酒瓶上标有“莫府贡酒”字样,该图片属性中显示创建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2018年5月18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莫老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贵阳白云都拉美九玻璃厂厂区内外墙墙面标有“黔酒定制酒中心”字样的一幢三层楼房;进入该幢楼房第一层门头上标有“样品展厅”的房间内,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弧形展示柜中标有“莫府贡”字样的六个酒瓶现状进行了拍照和摄像。所拍摄照片显示莫老爷公司出品的莫府贡酒酒瓶上标有“莫府贡酒”字样。同日下午十六时二十分,在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公证三室,公证人员对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与本次保全证据活动相关的内容后,参加取证人员使用该办公室内的电脑上网,登录帐号为“molaoye_hc”的163网易免费邮箱,点击名称为“莫府贡酒效果图”、“莫府贡酒(9年)酒盒展开文件”、“莫府贡酒(9年)修改”、“莫府贡酒产品照片”的邮件,上述邮件显示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7月29日、2013年8月2日、2013年8月3日、2013年9月1日,邮件内容附件的图片中显示莫老爷公司出品的莫府贡酒酒盒、外箱、无纺布手提袋上均印有“莫府贡酒”美术作品字样。该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分别作出了(2018)黔清镇证民字第0182号、0183号、0184号《公证书》。 三、被诉侵权行为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9日,莫老爷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莫老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龙堤路好和家园临街外观标识“国品琼浆中国莫府贡酒集团莫府贡酒千年秘酿全国招代理热线:400-6963866”的商铺,由公证人员对该商铺外观标识、外景及内景进行拍照,随后以彩色打印形式打印,共打印19页。所打印照片显示该商铺大门一侧挂有“广西洞藏原浆酒业有限公司”牌匾,该商铺门头招牌中标识有“莫府贡酒”字样,商铺内墙壁上挂有“莫府贡酒”字样的牌匾和“中国莫府贡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牌匾,商铺内展示柜中陈列着莫老爷公司出品的瓶身以及外包装盒上标有“莫府贡酒”字样的洞藏原浆酒(净含量:500ml),商铺内标有“中国莫府贡酒集团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洞藏原浆9”的酒瓶上标识有“莫府贡酒”字样,宣传海报中印有“莫府贡酒”字样。该公证处于2018年5月31日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8)桂南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 四、有关涉案主体情况的事实 莫老爷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莫鸿魁,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黄酒、果露酒项目筹建。广西莫老爷酒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莫鸿魁,营业期限至2031年12月8日,经营范围为国产酒的批发兼零售,酒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洞藏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酒类、酿酒设备,销售包装材料、玻璃瓶等;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江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4日变更为梁贵海。南宁市盟利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江潮,营业期限至2018年8月15日。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为私人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1501室,董事为江潮。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4年9月6日,广西莫老爷酒业公司(甲方)与南宁市盟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乙方)就有关甲方授权乙方在南宁市××路铂××大酒店××海云天商铺××号专营销售莫府贡酒事宜签订《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 庭审中,洞藏公司认可在其出品的莫府贡酒的酒瓶以及其店铺门头、宣传海报、店铺内展示柜墙壁上的牌匾所使用的“莫府贡酒”字样与莫老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莫府贡酒”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洞藏公司亦认可曾销售过莫老爷公司出品的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莫府贡酒”字样的酒类产品。
本院认为: 一、关于莫老爷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莫府贡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莫老爷公司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声明》及《作品原稿》,《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莫府贡酒’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莫老爷公司,作者为陈乃世”,同时莫老爷公司提交的《声明》中载明“陈乃世接受莫老爷公司委托,创作‘莫府贡酒’美术作品,基于该作品产生的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莫老爷公司享有”。依上述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莫老爷公司系涉案“莫府贡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关于洞藏公司是否侵害涉案“莫府贡酒”美术作品复制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本案中,莫老爷公司主张洞藏公司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莫府贡酒”复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将洞藏公司在其出品的酒瓶以及其店铺门头、宣传海报、店铺内展示柜墙壁上牌匾所使用的“莫府贡酒”字样与莫老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进行比对,两者汉字相同,字体均为小篆,字形外观一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庭审中,洞藏公司亦认可在其出品的莫府贡酒的酒瓶以及其店铺门头、宣传海报、店铺内展示柜墙壁上牌匾所使用的“莫府贡酒”字样与莫老爷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由此可以认定,洞藏公司使用了莫老爷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莫府贡酒”,构成对莫老爷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的复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构成侵权。本案中,洞藏公司未得到莫老爷公司许可,而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犯了莫老爷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洞藏公司辩称,其得到著作权人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莫府贡”美术作品,不构成侵权。由于被诉侵权作品“莫府贡”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上述时间均晚于莫老爷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与登记日期,莫老爷公司的著作权相对而言是一个在先权利;并且中国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江潮亦是洞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江潮所设立的南宁盟利海商贸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9月6日专营销售过莫老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莫府贡酒”字样的酒类产品,洞藏公司亦认可其曾销售过前述酒类产品,可见洞藏公司曾接触过莫老爷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当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依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故,洞藏公司不能侵害莫老爷公司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前所述,洞藏公司侵害了莫老爷公司所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莫老爷公司要求洞藏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莫老爷公司主张洞藏公司在《南国早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因莫老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洞藏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名誉或声誉造成了损害和社会评价度的降低,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由于莫老爷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洞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艺术、经济价值以及洞藏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的轻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3000元。关于莫老爷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问题,本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起诉标的的合理预见度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证据保全公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等因素酌定洞藏公司赔偿该项费用11000元。莫老爷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莫府贡酒”美术作品著作权; 二、被告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000元; 三、被告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1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740元,被告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盘 佳
审判员 胡桂全
审判员 屈勇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小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