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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4民初2870号之一

王丰益与于希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丰益;于希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4民初2870号之一

原告:王丰益,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于希阳,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颖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0684民初2870号之一

原告:王丰益,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小河街43号2-2-402号。

被告:于希阳,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267号。

原告王丰益与被告于希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267号,证明被告住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心功

二0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