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3执4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罗洋明。被执行人陈冬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荷良,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荣华,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浙100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0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8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36.50元、申请执行费3073.17元。但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荷良坐落在台州市××区××镇麻车头村的房地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杨荷良有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车辆一辆,被执行人杨荣华有车牌号为浙J×××××颐达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该车辆的下落。4、经查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5、经查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经向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开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2、经向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4、因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对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杨荷良在本院另有1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杨荣华在本院另有2件执行案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冬军、杨荷良、杨荣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3执4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林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