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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执149号

绍兴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3执14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3民初9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豪展纺织有限公司、钱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80000元(含10000元逾期付款赔偿的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豪展纺织有限公司、钱宝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豪展纺织有限公司、钱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宝名下的车号为浙D×××××宝马汽车一辆(已抵押)。2019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绍兴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展豪纺织有限公司、钱宝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绍兴展豪纺织有限公司、钱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清违约金10000元,迟延履行金20000元,合计600000元,该款被执行人钱宝于2019年3月9日支付20000元,余款580000元,被执行人绍兴展豪纺织有限公司、钱宝于2019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7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24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19)浙0603执149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