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1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程双武,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程双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双武银行存款15911.11元。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