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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19号之一

刘某1、程双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1;程双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1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程双武,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程双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双武银行存款15911.11元。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