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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6943号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3-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正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6943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么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正轩,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正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