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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8263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迎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26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滔滔,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裴迎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裴迎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裴迎军名下有公积金和银行存款共153785.21元,现已扣划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裴迎军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石雨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