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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4055号之一

杨靖、董壁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靖;董壁坤;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4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靖,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董壁坤,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北沙工业区1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壁坤。 关于原告杨靖与被告董壁坤、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杨靖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一致协商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杨靖投资款6900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起分18个月向原告支付完毕,前17个月每月支付38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44000元,上述款项均须在每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杨靖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杨靖,账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上述款项按约定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均不得再就本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91.74元、财产保全费4111.73元,合共9603.47元(原告杨靖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杨靖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杨靖,账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壁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壁坤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杨靖有权以690000元,扣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壁坤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支付的款项后所剩下的余额,以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壁坤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要求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壁坤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董壁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董壁坤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董壁坤有银行存款合计5397.67元,本院已扣划5397.6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850元后余4547.6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董壁坤于2018年7月31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整。 2.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有2009年登记注册的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X×××××)一辆,已被本院(2018)粤0606执12366号案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消灭。 3.查明被执行人董壁坤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有拥有一股(农村股权)。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被执行人股份分红568378.43元予以提留;本次提取不足的,则对被执行人的下一次的合法收益予以继续提留,直至足额为止。 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大闸西米图隔壁仓库2楼的家具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因申请执行人杨靖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欧阳惠展代被执行人董壁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万元整后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现第三人欧阳惠展已将60000元整与2000元评估费已汇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上述60000元整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除上述被执行人的一批家具之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董壁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董壁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依法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董壁坤,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77397.6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850元、评估费2000元后余74547.6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40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董壁坤、佛山市顺德区美向家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靖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李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