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375号
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
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士武,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2020年3月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毛爱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戴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