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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72执1038号之一

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72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42号云海大夏E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峰。

委托代理人:江源,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浩,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宝华街77号(7-2)。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朝晖,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72民初148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运费2035308.6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834.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朝晖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其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奉路35号-1711房地产,本院已登记轮后查封,因该房地产建筑面积31.59平米有银行抵押,且其他法院首封,故本院无法处置,其名下的浙B×××××小汽车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外,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朝晖持有的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4%的股权、宁波优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浙江义联物流有限公司21%的股权、宁波翔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优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翔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已歇业故无法处置必要,而被执行人张朝晖持有的浙江义联物流有限公司21%股权由海曙区人民法院首轮冻结,本院亦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中量立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72执1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李 锋 执 行 员  张东峰 执 行 员  黄鑫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朱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