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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9执976号

李仙林与王立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仙林;王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09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李仙林,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立东,男,1961年6月1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9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立东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205143元(其中案款202210元、执行费293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立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玮2019年3月9日

书记员 康晓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