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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刑初854号

李巧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李巧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07刑初854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巧利,女,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莉,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刑诉〔2019〕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巧利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巧利及其辩护人张晓莉、被害人李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樊国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李巧利以家人生病需要用钱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5万元。之后,被告人李巧利得知被害人李某甲有购房意向,遂谎称其所在的单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内部有低价福利房指标,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位于小店区万科城的住房,被害人李某甲信以为真。后被告人李巧利以购房款、车位款、更名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甲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坊山府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转账给李巧利购房款744186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李巧利谎称其丈夫在太原市司法部门上班,能够为被害人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办理西安市司法局工作,先后以支付办工作费用、宿舍配套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先后向李巧利转账98740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巧利归还被害人李某甲2万余元,其余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支出,现赃款未能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巧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巧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起诉指控的诈骗金额不对,指控金额中有部分是借款,但记不清具体借款金额。辩护人意见: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⒉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具体数额,转账记录仅仅能证明被害人向被告人转过款;⒊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被害人20900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李巧利以家人生病需要用钱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5万元。之后,被告人李巧利得知被害人李某甲有购房意向,遂谎称其所在的单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内部有低价福利房指标,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位于小店区万科城的住房,被害人李某甲信以为真。后被告人李巧利以购房款、车位款、更名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甲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坊山府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转账给李巧利购房款744186元。又经被告人李巧利与被害人李某甲协商同意将被害人借给被告人的5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为此,被害人实际支付被告人购房款共计794186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李巧利谎称其丈夫在太原市司法部门上班,能够为被害人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办理西安市司法局工作,先后以支付办工作费用、宿舍配套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先后向李巧利转账98740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巧利归还被害人李某甲20900元,其余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支出。赃款未追回。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⒈书证。 ⑴抓获经过,证实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根据报案人李某甲提供的线索于2019年8月27日在山西省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南赵庄村将被告人李巧利抓获。 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巧利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⑶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巧利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人员。2016年-2017年期间,该厅未在万科城内部低价购房。 ⑷校友通讯录,证实在校友通讯录上被告人李巧利写的自己的工作单位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⑸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李巧利向被害人李某甲虚构退款承诺、虚构与女领导“张处”微信聊天等事实。 ⑹录音光盘,证实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巧利向被害人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承认其诈骗的事实。 ⑺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李巧利转账的事实。 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节录,2015年10月,我在老家碰见过李巧利,李巧利告我说她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上班。2016年4月份,李巧利忽然联系我向我借钱,说是家里父母亲都住院了,我当时就借给了李巧利5万元。因为这个事,我二人间的联系慢慢频繁起来。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我找李巧利说我着急买房向李巧利要钱,李巧利听说我要买房就告我说她们单位有福利房指标,价格很便宜,市场价1万元/平米,她这里可以6300元/平米买到,她可以帮我联系着购买一套,借她的这5万元就算进我买房子的房款,我当时相信了李巧利,就同意了。李巧利最开始说这个房子可以分期贷款买,我需要先交20多万的首付把名额占住,交了首付后再办一个公积金贷款慢慢还,李巧利当时承诺我交了首付过1个月能签合同。到了2016年5月26日,我已向李巧利提供给我的名为王某的银行卡内转账27万元,相当于首付款已经足够了,但是之后李巧利说公积金一时半会贷不下来,需要付全款给单位,如果公积金贷款办下来的话再给我退除了首付的钱,而且如果购房的话必须捆绑一个车位需要10万元,我就相信她了,又开始往王某的银行卡内转钱,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6日一共转了45.7万元,还剩余30.45万元没付清。这个房子交市场价得一百多万,按他们单位的全款交我需要先总共交够79万到81万的,交了全款才能办下来买房的手续及享受6300元/平米优惠。李巧利每回问都是说马上就安排我签合同办手续,但一直都没有行动。2016年10月份想让李巧利退我10万元,她也答应了,说我和她的银行卡都不能用,因为钱在单位账上,只能退到她老公卡里,后她说退了10万,但一直没有给我。李巧利告诉我说2017年她们单位负责低价福利房的是张处长,之前的福利房已经没有名额限制,全单位只要够条件的都可以低价购买,李巧利本人也报名购买了,但是这次是换成万科城3期110平米的了,单价5300元,比去年还便宜了1000元,李巧利还告诉我,我占用的是她们单位另一个张处(女的)的指标,在单位内部,我的房子还是以张处(女的)名义购买,处级领导购买的话有单独的减免、优惠,但是如果想享受这些减免、优惠就必须再购买万科城一套27平米的公寓,单价6700元,总价18.09万,这样房款带车位带公寓总价为86.39万元,我就相信了李巧利,我通过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大部分在杏花岭区东辑虎营坊山府家中给她转的,实际转给李巧利本人13.45万,其中包含补交房款5.9万元、房屋更名费3.7万元、办理手续费2.35万元、改造窗户差价1.5万元。其中的13.35万是通过手机银行转的,10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给她的。我实在没有那么多钱,根本没有交够李巧利给我说的数额,剩下的李巧利说因为这她还被单位领导骂了,她帮我垫付了剩余的数额,她还说她有员工积分可以折抵一些。事情到了2018年,我经常催促李巧利,问她福利房到底什么时候能签合同,她就是一直推,她说她也和我占用指标的那个女的张处说来,还把她和那个女的张处的聊天截图发给我,嫌我交钱太慢了,她还被那个女的张处骂了,然后又告诉说她们单位有检查组进行检查,发现这个低价福利房房款减免优惠和积分兑换不合规,需要重新补交,让我补交之前优惠的房款,并且说现在单位内部已经开始排队签合同,本来排到我了,结果她们单位周一开会时检查出我的房款不符合规定(名义上是那个女的张处),让我补交优惠款,补交完毕以后重新排队签合同。到了2018年10月份,李巧利说我的房款已经凑齐了,公积金贷款手续也办好了,可以退我一部分钱了,很快就能签合同了,这期间我按照李巧利的要求,实际向李巧利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20.2686万元(其中包括补充优惠房款12.7367万元(声称签合同以后可以退给我)、办理公积金贷款2.879万元、办理手续费3.245万元、财务领导红包0.5079万元、迟交保证金0.9万元),然后我就等着签合同和退我钱。一直到2019年2月份,李巧利的手机打不通了,我没办法联系她,只能通过微信联系她,通过微信语音李巧利告诉我说她们单位主管低价福利房的张处会通过个人外汇账户给我转款69万元,但始终没有给我转钱。我发现事情不对了,我跑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打听,发现根本没有李巧利这个人,也根本没有低价福利房这回事,感觉被骗了。 2019年6月17日李巧利给我转了5000元,8月17日给我转了1000元,8月18日给我转了5000元,加上2017年4月份的9900元,总共退给我20900元。 我与李巧利聊天时得知李巧利老公在太原司法系统工作,2017年8月份,李巧利给我打电话说西安司法系统补充人员,西安市司法局的领导是从太原调过去的,这个领导在太原的时候是她老公的领导,可以帮我妹妹办理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事业编制工作岗位,问我要了我妹妹的资料。刚开始李巧利说办理这个工作需要花10万元,后来说可以只交5万,剩下5万再慢慢交,我当时没有钱,就拒绝她了。到了9月份,李巧利给我打电话说西安司法局的领导看了我妹妹的资料,我妹妹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她老公和领导关系熟,不用给钱就可以办理工作,但是李巧利说虽然领导私人的钱没有要,在办理各个环节过程中需要手续费1.8万元,我于2017年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20日分三次给李巧利买的银行卡转过去1.8万元,交完后,李巧利说还得交配套宿舍费7.8万元,司法局有自己的单位宿舍,新员工必须在这里入住,缴纳15年的租金7.8万元。2017年11月3日,李巧利和我说她和她老公和太原市司法局的领导一起去西安给我妹妹办理工作的事情,并且让我通知我妹妹去西安市司法局见面核实材料,当我妹妹赶到西安市司法局的时候,李巧利却说和领导一起开车去了咸阳了,我就更加相信李巧利给我妹妹办理工作的事情了。从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17日分七笔给李巧利转过去5.9万元,实在是没钱了,李巧利说剩下的配套费宿舍费她帮我垫付了,这个完了之后,我以为办工作的事终于完了,结果李巧利又开始说要办事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手续费、打点费,又问我要了9笔钱共计2.174万元。给完钱后,我就一直催李巧利,到了2018年1月,李巧利跟我说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就等着考试。后每次催问李巧利,李巧利不是承诺肯定会办理就是承诺会给我退款,至今办理工作的事也没办成,钱也没退。 ⒊证人证言。 ⑴李某乙的证言节录,李巧利和我哥李某甲是初中同学,在高中还是一个班的同桌。李巧利以买房,给我办工作为由骗了我哥87万多,购买房子骗了794186元,给我找工作骗了98740元。购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部福利房,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北路万科城小区的房子,开发商是万科房地产,具体面积和房屋结构我不清楚。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有45.7万分多次付给了王某工商银行账户,剩下的都转到李巧利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里了。 我听我哥说,李巧利爱人是太原市司法局的,说他的领导和西安市司法局的领导认识,能给办司法局事业单位的编制,李巧利给我找的是区级单位的事业编制,五险一金。2017年11月份有一两次需要见面审查资料,约好地点,但临近时间的时候,李巧利就称他们有事见不了面,工作也没有任何进展。直到2019年1月份左右李巧利给我找工作的事一直拖,我才详细问我哥情况,之后我哥告我有关买房转钱和我的工作的事的详细情况,我了解了之后,发现有问题,之后我哥还去过国土资源厅问过有关李巧利的事,国土资源厅称没这个人,发现李巧利涉嫌诈骗。 ⑵证人王某的证言节录,我与李巧利是夫妻关系,我2018年9月份到现在送快递,再之前有时候倒卖点煤,李巧利无业,没有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上过班。我只知道我的卡里进来钱了,进来多少我不清楚,也不知道是李某甲转进来的钱。李巧利只和我说是同学借的,这些钱我和李巧利共同周转了,还了共同欠下的债务。我只知道李巧利向李某甲借了几万元,大概几天前,李某甲和妹妹来我家要钱,我才知道李巧利问李某甲借了80多万。我不认识太原市司法局或者西安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李巧利没有向我提起过李某甲买房的事,李巧利也没有向我提过给李某甲办工作的事。 ⒋被告人李巧利的供述节录,2015年10月的一天,我当时在阳城县润城镇上偶遇李某甲,简单聊了几句,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后来我们互相成为微信好友。2016年4月份时,因我爸爸生病住院,我向李某甲借钱,先借了4万,后来又问他借了1万,因为我当时身上没有银行卡,就把我老公王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提供给李某甲,李某甲分两次给我转过来5万。过了大概一个月,在聊天过程中,我和李某甲聊起房子的事,我告诉李某甲我单位内部有低价福利房,位于小店区万科城,可以低于市场价卖给他,并且让李某甲在网上自己选好户型,李某甲给我发过来105平米的户型,我说好的,知道了。之后我告诉李某甲这个房子单价6300元每平米,105平米的话总价66.15万,李某甲想贷款,我问他想贷多少,他说可以首付房款总价的40%,然后公积金贷款60%,这样的话首付需要27万,李某甲说他没有那么多钱,我说他借我的那5万,我帮他垫付到购房款里。李某甲凑够首付之后,我跟李某甲说贷款一时办不下来,需要付全款,之后贷款下来之后就可以退除首付的钱,但是这样的话就需要绑定一个10万的车位,李某甲就一直往王某那张工行卡打钱。事情到了2017年,一直没有给李某甲办买房的事情,李某甲一直催问,我就想办法拖延时间,骗李某甲说房子已经换成110平米的,单价5300元,地点还在万科城,李某甲占用的是单位一个“张处”的名额,领导级别可以享受特殊优惠,如果想享受这个优惠的话必须购买一个27平米的公寓,公寓单价我记不清了,反正就是以这理由继续问李某甲要钱,李某甲相信了,我给李某甲提供了一张我的尾号为525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李某甲就往这个卡里转钱了。到了2018年,由于李某甲一直催问,我骗李某甲说由于单位检查组的检查,买房特别优惠不符合规定,之前的处级领导优惠全部取消,需要补交优惠款,李某甲也相信了,陆陆续续一直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给我转账。李某甲问我公积金贷款的事,我告诉他公积金贷款办好了,房款也都齐了,等着签合同就行了。从2016年4月开始,加上借给我的5万元,买房款总计转给我794186元。 2017年8月我和李某甲闲聊的时候,李某甲说他妹妹李某乙在陕西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我告诉李某甲我老公在太原市司法部门上班,我老公的老领导现在调到西安司法系统了,跟太原、西安两边的领导关系都很熟,可以给李某乙办理西安司法系统的正式编制工作,李某甲刚开始说他实在没钱了,不办工作。我后来骗李某甲说办工作找了领导不用花钱,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各个部门手续费要交,大概两三万就能办成,李某甲就相信了,陆陆续续给我转过来钱,后来我又以宿舍配套费的名义向李某甲要钱,具体转给我多少钱记不清了,都是零零散散的和买房的钱混在一起,我认可李某甲算的钱。 我骗李某甲的80多万主要是还债了,剩下的用于个人消费了。我冒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以单位内部低价购买福利房和给李某甲的妹妹办理工作为诱饵诈骗李某甲80多万元。“张处”是我胡编出来的,不存在这个人,我发给李某甲的和“张处”的聊天记录截图,都是瞎编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 我记得还过李某甲一个9900元,一个5000元,一个1000元,还有一个5000元。我总共还过李某甲209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巧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巧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巧利及其辩护人提出诈骗金额不符,经查,在案证据有被告人李巧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指控的犯罪金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巧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巧利退赔被害人李某甲872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民强

人民陪审员 徐庆红

人民陪审员 辛晓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

书 记员 王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