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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执348号

唐晓明、唐计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晓明;唐计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唐晓明,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唐计合,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唐晓明与被执行人唐计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计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唐计合银行存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