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3执4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25047。法定代表人黄桦颖。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组织机构代码:148131824。法定代表人何玲青。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与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1406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有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信息。5、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经对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的法定代表人。3、因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因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对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短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金来劳保用品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3执4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审 判 员 方可可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林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