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4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晓伟与被执行人冯俊、沈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俊、沈云晓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冯俊、沈云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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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4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晓伟与被执行人冯俊、沈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俊、沈云晓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冯俊、沈云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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