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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3民初5656号

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213民初5656号

原告:张某,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同市。

被告:陈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348元及借车造成损失680元,合计16028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单身群聚会相识。2019年3月,被告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2019年7月15日归还,但到期后以种种借口躲避原告及家人,原告及家人数次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在外地工作,辞职回大同专门处理此事,给原告造成损失。2019年3月被告还曾使用原告小轿车十几天,造成三起违章,罚款400元,扣7分,支出280元购买分数钱。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违背诚信,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相关真相,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利息348元,违章罚金680元。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5000元,并约定2019年7月1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http:?/??/?mail.qq.com?/?cgi-bin?/?mail_spam?action=check_link&spam=0&spam_src=1&mailid=ZL3521-nZl0Nly_6PQ4Kx1OhVi9F47&url=http%3A%2F%2Fwww%2E66law%2Ecn%2Ftopic2010%2Fzqr%2F?)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全面还款义务(?http:?/??/?mail.qq.com?/?cgi-bin?/?mail_spam?action=check_link&spam=0&spam_src=1&mailid=ZL3521-nZl0Nly_6PQ4Kx1OhVi9F47&url=http%3A%2F%2Fwww%2E66law%2Ecn%2Ftopic2010%2Flxyw%2F?)。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久拖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关于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利息请求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本院对上述诉讼请求予以认定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使用其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680元,但就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348元,本息合计153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敬

人民陪审员 顾媛媛

人民陪审员 胡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