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5民初50691号
原告:黄国胜,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佳琼,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黄国胜与被告吴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佳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未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3日,在被告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号XXX室单位,被告以公司周转困难、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朋友、近邻关系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信任及支持并量力而行,借给被告2万元,以支付宝形式出借。自2016年8月31日起,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佳琼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1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万元。另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7月14日,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筹六万行吗?今天确实需要。
原告:2万你收一下,已经转你了。2016年8月31日,
原告:吴姐,最近缺钱了,2万能还我吗?2017年8月9日,
原告:吴总,在做什么项目?我的两万块钱这周要还我了。我要找你人了。2017年12月9日,
原告:找你也不回话,周一去立案啦。2017年12月10日,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黄总,周末好。你帮了我,这份情我计入心底了,待我缓过劲来我会给你,钱虽然不多也是一份情谊,放心吧。2018年5月17日,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我如果缓过劲来,我能不给你吗?现在慢慢在缓解,还需要一点时间,6月底我给你。
原告:好的呀。杨法官说联系不上你,她要求我们两去她那儿做个笔录就好。你联系一下她吧。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知道了。2018年6月12日,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黄总,你这里只有2万,也算是朋友间第一个起诉我的,也是最小的一笔。
原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发我一下。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用户随后向原告发送了吴佳琼身份证正反两面。
原告:你计划怎么还这2万元?微信名为nvrenshishui0015:每次5,000元,分四次在7月底还完。以上事实,由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20,000元的借款关系及于2016年8月31日开始催讨借款的事实,本院根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对此均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还款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未归还借款。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未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这条正文和附加条文的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佳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国胜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吴佳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国胜利息(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吴佳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剑
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
人民陪审员 任祥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