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446号
原告: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蓉,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该公司人资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王元慈,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由于本院已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王元慈诉被告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9)甘0102民初1268号】,两案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产生,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9)甘0102民初1268号原告王元慈诉被告兰州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华岗
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
人民陪审员 王宏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泽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