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100号
被执行人:刘久超,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执行刘久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久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久超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3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秋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