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06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代其昌,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王天海,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代其昌与王天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6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天海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含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红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