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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恢277号

赵宝玉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贵生;赵宝玉;刘秀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生,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宝玉,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刘秀华,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王贵生申请执行赵宝玉、刘秀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5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予以结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赵宝玉名下登记有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开发区渤海大街二段天兴海逸半岛XXX号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5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和处置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5万元,未发现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秋春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鑫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