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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民终3446号

肥城市安庄后花园景观苗木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肥城市安庄后花园景观苗木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终3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安庄后花园景观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驾庄镇上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680685022Q。

法定代表人:亓总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超,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岫湖山庄B2别墅。

法定代表人:王建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晶,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肥城市安庄后花园景观苗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山东信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苗木养护费用和死亡苗木补植费用审核报告,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该审核报告是在未通知上诉人到场的情况下做出的,且上诉人对该审核报告有异议。在该审核报告作出后,上诉人对该绿化工程又采取苗木补种及苗木养护等工作,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的苗木补种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补种苗木数量及价值有异议。一审法院在未查清补种苗木事实的情况下,以补种苗木之前的审核报告作为依据认定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肥城市安庄后花园景观苗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02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安广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刘增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崔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