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403民初3285号
原告:张书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春,系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雯,系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晓昊,女。
原告张书民诉被告王晓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书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玉米款8633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玉米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玉米,每天120吨,每斤1.12元,2013年12月开始发货,根据需方要求供货。原告从2013年12月5日-12月16日共计供应玉米1010078千克,共计货款2262574元,被告陆续支付1399200元,剩余86337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张书民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并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书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17元,退还原告张书民621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锦宏
审判员 苗睿铮
审判员 王正阁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