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余加杰,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朱加义,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余加杰与被执行人朱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加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朱加义银行存43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