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275号 起诉人:马立山,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2020年3月9日,本院收到马立山的起诉状。起诉人马立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借款70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并以被起诉人开发的房产作为抵押。2012年3月1日起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被起诉人账户,被起诉人同时向起诉人出具收据。借款到期后,因被起诉人未及时偿还,双方于2013年8月31日再次进行对账确认,被起诉人尚欠起诉人借款本金700万元。此后,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起诉人无奈只得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就本案诉争标的曾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做出(2016)冀0202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马立山的起诉。现起诉人马立山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起诉。综上,对起诉人马立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马立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古树勇
书 记 员 王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