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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民初1161号

䈘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1161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郭某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宜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玉锋 人民

审判员  戴仁道 人民

审判员  黄远豹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远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