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
申请执行人:刘丙秀,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
被执行人:孟令德,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李爱苓,女,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张建民、刘丙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令德、李爱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522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孟令德、李爱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和10月25日和1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23.0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孟令德、李爱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1月2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师贤
审判员 袁玉霞
审判员 房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