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尹小捷,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邓琪琛,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申请执行人尹小捷与被执行人邓琪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27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01664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琪琛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邓琪琛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62×××65); 二、冻结被执行人邓琪琛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冻结金额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蒙新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