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376号
原告:张贝贝,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现住固安县。
被告:廊坊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大龙堂村。
法定代表人:赵汉祥。 原告张贝贝与被告廊坊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张贝贝在本院依法送达登记立案通知书及预收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贝贝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炳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 雪
书 记 员 王东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