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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2执恢252号

郭树春与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树春;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02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树春与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树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树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树春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立新

审判员  杨文静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