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34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傅振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干文淼,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成博,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成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