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282号
申请人:罗庆菊,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
申请人:余莉,女,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罗庆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莉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案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余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莉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川E×××××号北京现代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吴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