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2执恢486号之三被执行人黄金盛,男,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执恢486号之三裁定书,于2020年03月9日向被执行人于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金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金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新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