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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2执恢486号之三

黄金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金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2执恢486号之三被执行人黄金盛,男,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执恢486号之三裁定书,于2020年03月9日向被执行人于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金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金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新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