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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3民初1006号

马芳与张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芳;张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203民初1006号

原告:马芳,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洁,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科技少年宫教师,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东亚世纪城四期文芳苑7-1002号。

第三人:贾一杰,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住包头市。

原告马芳与被告张洁、第三人贾一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马芳诉称,其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后第三人与被告发展为情人关系,第三人为被告购入房屋、轿车并赠送大量财物,还多次向被告转账高达30万元,用于被告偿还个人信用卡。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第三人给付被告位于黄河大街东亚世纪城四期文芳苑7-1002号价值60万元房屋、车牌号×××的大众CC轿车价值20万元以及现金30万元行为无效,并返还原告上述财产;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的住所地为东河区南门外街道盛世社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住所地为东河区南门外街道盛世社区,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理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静 

二0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艳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