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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财保274号

陈长俊、梁前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长俊;梁前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财保274号

申请人:陈长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

申请人:梁前俊,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合肥市。申请人陈长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前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长俊以名下所有位于本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324(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28581号)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长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前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长俊所有位于本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324(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28581号)房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长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邓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