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民初135号
原告:桂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初,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平金源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位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位所地: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邱敏,该公司执行董局。 原告桂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桂平金源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桂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平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平市国土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36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员 杨焕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代
书记员 莫凯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