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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02执1034号

湖北德林维雅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湖北德林维雅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林维雅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延伸线南侧5栋。

法定代表人:孔维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窑湾分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全,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0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92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35元[其中货款129233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案件执行费1860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洪波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