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林维雅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延伸线南侧5栋。
法定代表人:孔维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窑湾分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全,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0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92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九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35元[其中货款129233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案件执行费1860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洪波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