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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868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20-03-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杨武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8686号

被执行人:杨武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京01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执行杨武顺犯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六元八角。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划拨了其名下银行存款859.7元。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蒋琳丽 来源:百度“”